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中规定了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这一内容引起多位委员关注。
二审稿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对此,张兴凯委员建议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后面加上“标识”或“标签”。“有的商品,特别是经过认证的商品,取得了自己特有的标志、标识或者用于识别的电子标签,比如经过安全认证的一些特殊商品安全帽、安全服等可以标有LA,并且有的商品为了便于识别也加了电子标签或者电子二维码。”
邓昌友委员建议把“设计”也列举到法律中。“现在商场里的不正当竞争很严重,有些商户仿照名牌商品,衣服样式都是一样的,只是没有商标,或者稍加调整,有的甚至衣服面料比名牌的还要好,而且价格便宜,这样的话,名牌商品就卖不出去了,因此只讲名称、包装、装潢还不够,还要规定不得采用近似设计。”
谢旭人委员也认为这一款的规定不太明确,容易引起歧义。“什么叫‘近似’?比如,某商品名称有三个字,其中两个字与别的商品一样,这算‘近似’还是‘不近似’?许多同类商品的包装大多数是类似的,这样的包装是否是‘近似’?”在他看来,这些规定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双方诉讼、法院裁定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比较大。所以规定应该非常明确,有操作性,利于法律的施行,也利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建议对“近似”的含义予以明确。
二审稿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一些委员认为对这一内容应予以进一步完善。
杜黎明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容易使人理解为商标权优于企业的名称字号权,且规定对商标不加以限制,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实际执法。建议修改为“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多,有人专门钻空子,看哪一个生产经营者产品销路比较好、商标有一定的名气,但是由于该生产经营者没有主动去申请商标注册,就去专门抢注。抢注以后,他自己并不生产,而是以原生产经营者侵犯其注册商标,讹诈生产经营者,要高价买他的注册商标,使真正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李飞委员建议将抢注商标、讹诈经营者的行为,也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