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影专项资金须公开花销去处 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规划实施办法研讨会举行 吉林省辽源市首个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挂牌成立 卡塔尔WTO争端案关乎知识产权还是国家安全?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6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浅析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合案申请制度 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抽检珠宝首饰,超一成不合格 重庆市食药监局抽检28类食品1082批次样品不合格37批次 山东省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新互联网金融平台I2P“出世”知识产权可抵押 上海黄浦:多渠道 广覆盖 重实效 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最优高地 浙江温州、金华、丽水三地法院签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1月份吉林省食品安全办曝光8种不合格食品 一个关于商标纠纷的奇怪判决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举办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培训会 微软再获AR新专利:可提供视场外对象的增强现实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药监局抽检164批次食品1批次不合格 聚合App盗版将成为下一步打击重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874批次食品 10批次样品不合格 汇源商标欺诈背后投机内幕:原告傍名牌碰壁 将加强保护网络空间著作权 德媒:苹果三星就超过7年的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三星不再上诉 福建省食药监局抽检:1批次罐头样品不合格 标称广东深圳市汉记精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记月至尊双黄白莲蓉月饼(广式月饼)不合格 德国:法拉利陷入商标纠纷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阶段性研究成果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部分玩具商品质量存在问题 公安部:加大涉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电热毯联动抽查结果等情况 进口品牌缘何成为电商眼中“香饽饽”? 上海8家特卖会服装抽检 不合格率高达41% 江苏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抽检450批次食品 5批次样品存在问题 福建通报30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及地方特色食品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抽检248批次食品 2批次不合格 智能电视专利,乐视、苹果谁更强? 青岛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 牙买加知识产权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措施 一个烧饼引发浙江老字号之争 铁路法院受理首起跨行政区划知识产权案 山东省质监局抽查30批次办公家具产品不合格1批次 湖北孝感查扣假冒品牌胶带逾2.7万卷 辽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调整诉讼更便利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山东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立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在京召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6批次食品不合格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湖南1633家企业实现发明专利“破零倍增” 重庆渝北区在全市率先启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广西崇左市食药监局抽检食品6批次不合格 复制“冰墩墩”?侵犯版权撞到了“铁板”上

如何化解版权和肖像权的冲突?

编者按:含有人物肖像的摄影作品往往同时存在肖像权和版权两种权利。由于这两种权利常常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就会带来权利的冲突。近期,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T3Media”案件中适用两步测试标准,对于版权和形象权(在美国肖像权一定程度上通过形象权进行保护)的冲突问题作出判决,认为美国联邦版权法优先于原告基于州法的形象权主张加以适用,从而排除侵犯形象权的主张。本文作者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梳理,能对我国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解决思路。

照片的版权人能否在未经肖像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照片,越来越成为社会所关心的问题。在美国,肖像权一定程度上通过形象权(publicityright)进行保护。形象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其中的身份信息,包括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形象权主要属于州法范畴。美国联邦版权法第三百零一条对于优先适用问题设立了两步测试标准:第一步,判断以州法主张的权利客体是否落入版权法范围;如果落入,第二步,则判断根据州法所授予的权利是否等同于联邦版权法所赋予的专有权利。在符合这两项条件的情况下,美国联邦版权法则优先于州法进行适用,从而排除侵犯形象权的主张。

提供照片下载引发诉讼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笔者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T3Media”案为例说明上述观点。原告帕特里克·马洛尼和蒂姆·嘉治是前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下称NCAA)的学生运动员,他们在1997年至2001年间为美国天主教大学男子篮球队效力。在大学的最后一年中,他们带领弱旅红雀队以76-62的大比分战胜了威廉帕特森大学先锋队,取得了第三届全国冠军联赛的胜利。这一戏剧性的比赛过程及原告的形象被捕捉、拍摄在了一系列照片中。NCAA拥有或控制着上述照片的版权,并将这些照片收藏于NCAA的照片库中。

被告T3Media为各类数字内容提供存储、托管和授权服务。2012年,其与NCAA签约,被准许存储、托管和授权NCAA照片库中的这些照片。NCAA照片库中数以千计的照片记录了美国大学体育70年的历史。在2014年之前,T3Media通过其网站Paya.com向公众提供这些照片。消费者可以通过Paya.com网站浏览NCAA照片库中图像的缩略图,并以20到30美元的价格获得非排他性许可,以下载其所选中的照片。每张缩略图都附有一段对该照片的简要描述。如果下载照片,用户还必须同意《内容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消费者可以“将照片的复制件进行非商业性艺术使用”,且消费者并没有获得“任何权利或许可,以使用出现在照片中的任何个人的姓名或肖像(包括任何运动员、广播员或教练员)”。

原告马洛尼和嘉治遂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T3Media通过Paya.com网站以非排他性许可的方式出售含有其比赛的照片,商业性地使用了他们的名字与肖像,侵犯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定的形象权、普通法形象权以及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而T3Media则提起删除动议,认为美国联邦版权法应优先于原告的诉因进行适用,且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同时加利福尼亚州法定豁免了新闻、公共事务或体育广播侵犯形象权的责任。

最终,加利福尼亚中部联邦地区法院准许了被告的特殊动议。原告不服,并就本案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版权法优先州法适用

本案中,原被告就第一步测试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都试图界定版权优先权与州法形象权之间的界限。原告主张,以照片为基础的形象权主张完全不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因为此类主张保护的是个人形象,而个人形象本身不能被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之上。相反,T3Media则坚持认为,形象权是为了防止人们的名字或肖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使用在商品或广告之中。但如果一个肖像已被固定在一幅艺术作品中,且该作品本身以个人之用被发行,那么T3Media此时将不再认同形象权主张的适用。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地区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分析。首先,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的肖像,如使用在商品上或广告中,都是对他人形象权的侵犯。但是,如果一个肖像被捕捉、固定于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视觉作品中,且该作品本身已因个人使用目的而发行,那么此时的形象权主张只不过是稍加伪装的版权主张,因为该形象权主张力图使版权人对其行使版权法所赋予的专有权利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形象权主张与派生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挑战了版权人对于艺术作品本身的控制。因此,以州法主张的权利客体落入版权法范围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地区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我们需要区分“销售含有运动员肖像的受版权保护的照片”与“以其他目的使用包含在照片中的运动员肖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前者是版权法所规制的客体,而后者则不然。

至于第二步测试,法官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等同于版权法一般范围内的权利。美国联邦版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赋予版权人展览、表演、复制和发行作品并许可他人为以上行为的专有权利。若想使州法优先适用,原告所要求保护的权利就必须与上述权利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原告却始终未能举例出一种针对他们名字与肖像的使用是独立于该版权照片的展览、复制与发行之外的使用。因此,马洛尼和嘉治主张的权利等同于版权法中的专有权利。

最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得出如下结论:由于原告试图令T3Media为行使版权法所赋予的专有权利承担责任,因此美国联邦版权法优先于原告基于州法的形象权主张加以适用。法官进一步认为,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胜诉的合理可能性,因此地区法院准予删除特殊动议的决定是正确的。

作品肖像使用的侵权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形象权并不等于国内的肖像权。美国的形象权脱离于隐私权,也脱离于仿冒原则(passingoff),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权利。大陆法系也逐渐发展出商事人格权的概念,使得人格权兼具了财产权的属性,这与美国形象权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国内的肖像权实质上不仅包括隐私权和仿冒原则意义上的保护,也涵盖了美国法中形象权的范畴。形象权意义上的肖像权与版权具有同质性,肖像人对于形象权中的利益已经被版权所吸收。因此,对于使用合法形成的版权作品,如经过肖像人同意而形成的作品,判断其是否侵犯肖像权只需要考虑是否侵犯隐私权意义上的肖像权和仿冒原则意义上的肖像权,无需再考虑形象权的侵犯。

使用作品中的肖像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肖像权的主张不会与版权产生竞合。例如,为他人拍摄个人写真的摄影师或影楼作为摄影作品的版权人,无权在未经被拍摄者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开发表、展览等方式使用该摄影作品,因为这样做会侵犯他人的隐私保护意义上的肖像权。

使用作品中的肖像在构成仿冒的情况下,肖像权的主张不会与版权发生竞合。例如,影视剧照的著作权一般由制片方享有。尽管演员在参演该影视剧时,一般视为默示许可制片方使用其肖像,但是制片方也仅限于为了该影视剧宣传、推广的目的而合理使用该演员的肖像。如果他人不当使用含有该演员肖像的剧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演员与涉案商品或服务存在关联关系,则可能会侵犯其仿冒原则意义上的肖像权。(华东政法大学王志南阮开欣)

相关链接

我国版权与肖像权冲突的案例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肖像权和版权的冲突,较多地体现于演员剧照中的肖像权问题。

2002年,话剧《茶馆》中“秦二爷”的扮演者蓝天野发现其在《茶馆》中的剧照被北京天伦王朝饭店使用在广告展示架和灯箱上,且该剧照是由《茶馆》著作权人北京电影制片厂许可给饭店使用,因此蓝天野将该饭店和制片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但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鉴于饭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且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二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肖像权,最终判决二被告因使用《茶馆》集体肖像向原告支付肖像使用费6000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2014年,知名演员吴奇隆发现,羽西化妆品专柜未经其本人授权,在产品包装、宣传册等处使用了他在电视剧《步步惊情》中的剧照,认为羽西侵犯其肖像权,遂将羽西化妆品生产商尚美公司等诉至法院。尚美公司等则抗辩称,羽西化妆品已与《步步惊情》电视剧著作权人唐人公司签署协议,涉案五组剧照均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