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吃四方,庆丰包子香。”来上二两“顶汽”的蒸包,配上一碗地道的炒肝,加上一份爽口的荠菜,在北京庆丰包子铺用亲民的价格便可体味到“舌尖上的北京”。2014年至2015年,市场上出现了速冻的“庆丰包子”,正值食客们欣喜于可将“庆丰包子”带给外地的亲朋好友分享之际,庆丰包子铺声明其未推出速冻包子产品,目前市场上所销售的袋装“速冻庆丰包子”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于2016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展开了维权。
日前,庆丰包子铺方面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7月2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全额支持了其提出的30万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与15万元的合理支出请求,被告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御品庆丰)、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玉田稻香村)及来贷宝(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来贷宝公司)需停止侵权行为,御品庆丰还需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庆丰”二字,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纷争溯源
记者了解到,庆丰包子铺于1956年开业。在包子、馅饼等商品及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庆丰包子铺拥有第8988464号“庆丰QingFeng及图”商标、第1171838号“慶豊”商标及第12488309号“庆丰包子铺QingFengSteamedDumplingShop及图”商标(下统称权利商标)。
据庆丰包子铺有关负责人介绍,其对包子的出锅温度、倒屉后温度、上桌温度等方面都有一系列要求,如“包子出锅温度85度”“倒屉后到出餐口65度”等,通过对各个细节的精准控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饮食产品与服务。
2015年,庆丰包子铺发现在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连锁超市,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行业展会活动上,出现了“速冻庆丰包子”,生产商为御品庆丰,监制商为玉田稻香村。
庆丰包子铺认为,御品庆丰与玉田稻香村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其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产品,并实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来贷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产品,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搜集相关证据后,庆丰包子铺于2016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庆丰包子铺的诉求进行立案,并于今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御品庆丰、玉田稻香村、来贷宝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据御品庆丰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侵犯庆丰包子铺的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公司表示,庆丰包子铺的产品与其产品没有销售冲突,并称其已改换包装,只是庆丰包子铺主观认为包含“庆丰”二字的包装都涉嫌侵权。
一审有果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速冻包子的包装正面显示有“御品庆丰”文字,字体较大,能够起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与庆丰包子铺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庆丰包子铺对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御品庆丰注册之前,庆丰包子铺的“庆丰”字号及商标在包子铺这一餐饮服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御品庆丰与玉田稻香村在速冻包子商品上使用“庆丰”二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为庆丰包子铺所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御品庆丰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知晓庆丰包子铺的“庆丰”字号及商标在包子铺这一餐饮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企业字号有较大范围选择的情况下,其对于在先的知名字号和商标应当给予合理避让,然而其仍然选择与庆丰包子铺的字号及商标高度接近的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从而使庆丰包子铺承担商誉被不当利用的损失,并需要面对由此带来的对其商誉不利的风险,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该案赔偿数额的计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不出庭应诉,未提交证据,亦未向法院说明其经营情况,或对庆丰包子铺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而被告持续侵权时间较长,并在已出现相关报道和原告声明、投诉等情况下依然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而且其侵权行为范围较广,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御品庆丰与玉田稻香村多次申请注册“庆丰”“御品庆丰”“席品庆丰”等商标,在相关报道中御品庆丰法定代表人明确认可其“打擦边球”,体现了较为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而庆丰包子铺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据此对庆丰包子铺的损害赔偿诉求予以全部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被告并未针对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关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本报记者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