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IndovaxPvt.Ltd.诉MerckAnimalHealth&Ors.一案中,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认为,不能仅仅因商品从另一邦采购并在德里市销售就判定MerckAnimalHealth&Ors.(以下简称为“被告”)在德里销售商品。因此德里高等法院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并以缺乏属地管辖权为由驳回IndovaxPvt.Ltd.(以下简称为“原告”)提起的诉讼。
事实概况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并假冒其产品。随后,原告修改了诉状,删除了商标侵权指控,只保留假冒诉由。然而,被告称德里高等法院不具备受理当前问题所需的属地管辖权。随后,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章第11节(OrderVIIRule11)提交驳回该案件的申请。
被告提出的论点
■ 德里高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属地管辖权,因为就假冒诉讼而言,德里高等法院的属地管辖权由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CPC)第20条(Section20)确定。此外,由于当前案件只涉及假冒行为,故原告不能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134条提起诉讼。
■ 被告既不在德里经营业务,也不在德里注册。原告最初仅把哈利亚纳邦吉恩德市开具的发票作为支持假冒应由德里高等法院管辖的证据。然而,随后原告提交了德里的一家Baxi药店于2013年11月16日开具的3张发票和修改后的诉状。被告争辩道,无论是自己还是其授权的代表、或其他属于德里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代理商或经销商均未出售被告的产品。并且原告没有出示任何记录在案的文件,以初步证明被告、其代理商或经销商,或授权代表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内销售被告的产品。
■ 德里高等法院(参见2013年11月18日的命令)指派的地方专员于2013年11月26日提交报告。在该报告中,地方专员称Baxi药店从哈利亚纳邦卡纳尔购买药品,并且该药店的所有人也承认,他不是被告的分销商,并且仅从德里之外的地区购买了3瓶INNOVAX产品。被告辩称,未经其授权的人向第三方提供其产品不能视为被告或其代理商和分销商进行了商业规模的销售。
■ 原告提交这3张发票是为了将德里高等法院作为诉讼地,因此原告在择地起诉。此外,这3张发票既不是原告签发也不是由其授权的代表或经销商签发,因此不足让德里高等法院处理此纠纷。
原告提出的论点
■ 德里高等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因为被告的带有涉嫌侵权商标的疫苗在德里出售,并且被告通过其代理在德里兜售其疫苗。
■ 德里高等法院确信其具有属地管辖权,这是为什么该法院允许原告修改诉状并向被告发出通知的原因。
■ 管辖权问题是法律和事实的混合问题。地方专员的报告明确指出被告的药品在德里出售,因此承销商或分销商销售药品足以使德里高等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
■ 被告已在德里提交“INNOVAX”商标注册申请,这可能使公众认为被告的商品将在德里销售,这足以使德里高等法院具有管辖权。
■ 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实际销售产品并不是假冒行为的关键,只要被告具有销售意图而且原告出示了被告存在这一意图的初步证据,德里高等法院就具有属地管辖权。
■ 原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显著性,任何带有与原告商标欺骗性相似的标识的商品都有可能让公众产生混淆,并且公众可能会认为他们购买的是原告的商品。据称,被告的“INNOVAX”商标与原告的“INDOVAX”商标具有欺骗性相似,购买疫苗的公众会误认为购买的是原告的产品,但实际上他们购买的是被告的产品。因此,假冒诉由对原告有利。
法院的意见
■ “这是一份既定的法律规定,即在决定是否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章第11节提交的申请时,德里高等法院必须遵守申请中的事实陈述,并将其作为绝对真理,并且不能依靠书面声明中提到的无关事实……”
■ “……即使原告发现交易陷阱,但它还是要证明被告正在对其产品进行商业化销售……”
■ 诉状的事实陈述部分没有初步证明被告通过其网站在德里高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若要让德里高等法院受理此纠纷,原告必须在诉状的事实陈述部分初步证明被告或其代理商或分销商在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从事假冒原告商品的商业活动……然而,原告并未陈述被告通过其授权代理商或分销商等在德里出售其产品。另一方面,案件事实清楚地表明原告在选择诉讼地。
■ “Baxi药店的所有人沙希.巴喜(ShashiBaxi)在声明中明确表示,上述疫苗是从DevEnterprises处购得,因为该公司没有在德里提供相同的疫苗。他还明确表示,Baxi药店不是上述疫苗的分销商。从沙希.巴喜的声明中可明显看出Baxi药店既不是被告的分销商或代理商,也不是被告的代表。地方专员的报告明确指出Baxi药店根据具体的需求从哈利亚纳邦卡纳尔的DevEnterprises处获得药品。原告从未对地方专员的报告提出异议,Baxi药店事实上并非被告的交易商、代理商或分销商……”
■ “原告辩称被告的疫苗可以在新德里购买。这不意味着被告在德里高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销售其商品。地方专员的报告清楚地表明,被告的疫苗并未在德里销售,该疫苗是从哈利亚纳邦卡纳尔的授权交易商(即DevEnterprises)处购买。这些事实清楚地表明,原告已获得发票,以使本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仅凭这些发票,不能判定被告在德里进行商业活动……”
■ “如果被告的商品未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出售,则不能说认为购买的是原告产品的一般人可能购买了被告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假冒诉因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法院判定
法官迪帕.夏尔玛(DeepaSharma)表示:“我认为假冒诉因不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诉状和申请一并返回给原告,以便原告在适当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交。”
从该判决可以明显看出,除非能毫无疑问地证明侵权方本身或通过授权的代表、经销商或分销商在某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出售商品,否则就不能说侵权方在此法院的管辖区内出售其商品。此外,如果原告获得了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他们从另一邦购买此类侵权产品)开具的售货发票,这同样不能要求法院受理相关纠纷,而且原告还被认定为选择诉讼地。(编译自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