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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需创新监管方式

今年以来,公安部按照国务院食安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各地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以食品领域为重点的打假“利剑”行动,仅上半年各地就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达3500余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0余起,其中涉互联网犯罪案件占40%以上。

当前,互联网已日渐成为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的主渠道,预防和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不仅需要技术支撑和相关网站、平台的配合支持,而且需要在案件定罪量刑、证据收集固定和证明标准等方面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需要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电商食品安全犯罪高发

互联网绝不能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洼地”,有关互联网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源头审核把关。

据了解,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涉食品安全犯罪打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行动中发现,利用互联网、寄递物流等渠道实施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微商平台发展下线、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问题较为突出。

在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于今年初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线索,侦破了“淮南牛肉汤特产商会”利用互联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3人,捣毁黑作坊3处,现场查获大量含有罂粟壳粉末的香料,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安徽淮南设立“黑作坊”,通过在香料中添加罂粟壳粉末的方式制成“香料王”(用于制作淮南牛肉汤),并在网上开设淘宝商铺、微信商店,通过网络联络支付、快递邮寄等方式对外销售。

今年2月,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协调下,安徽安庆公安机关破获了系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收缴假盐200余吨。经查,为非法牟利,犯罪嫌疑人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食盐经营许可证,仍从山东肥城、潍坊等地化工企业购买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依托微信、QQ等聊天工具和淘宝、千牛等销售平台联系客户,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将工业盐及样品寄给安徽、广西、贵州、河南等地客户,涉案工业盐800余吨。

自今年4月以来,河北承德、湖南怀化两地公安机关分别从不同线索入手,顺线深挖查清吴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6个,现场查扣假劣保健食品近10万盒及大批产品说明书。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程某从上线生产商刘某某、销售商张某处大量购进“仁和胰宝”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后,通过淘宝网店、微信平台等销往多地。经检验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二甲双胍类成分,初步查明涉案金额为2000余万元。

今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破获圣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等4人,查处仓库1处,当场缴获过期意大利、西班牙等进口品牌橄榄油1万余瓶(约10吨),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系圣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其伙同崔某等人从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进口临近保质期的橄榄油进行销售,后因商品滞销,导致大量进口橄榄油超过了保质期。陈某、崔某等人重新印刷标签延长产品保质期,通过现场展销、网络销售等方式,以每瓶人民币35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多地。

对此,公安部表示,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利用电商平台制假售假等新情况,加强风险排查,强化网上网下联动打击。针对利用电商、微商平台实施食品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的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稳步提升食品犯罪打击治理水平。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不是违法犯罪的“法外之地”,互联网绝不能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洼地”。有关互联网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源头审核把关,加强与政府间、企业间的沟通协作,着力形成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局面。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深化与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合作,推动企业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并及时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支持。

监管思维和方法需创新

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时,除了使用常规监管手段外,相关部门还应该从监管思维、监管方式上创新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网络食品市场无疑已成为当前行业的一个新兴增长点,如何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市场监管机制,有效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网络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项全新的任务与挑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食品安全难以监管。网络食品市场由于网购模式的隐蔽性、复杂性,造成了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大,食品安全隐患随时存在;其次是食品质量无法保证。由于网购不是面对面的经销模式,消费者无法了解其生产环境、生产环节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安全认证情况,甚至会出现虚假宣传,网上售卖假冒伪劣、“三无”食品、质价不相符食品的现象,使食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第三是产品标识不规范。淘宝网、“微信商圈”等网络售卖的零售散装或卖家自制食品及部分进口食品,存在着来源渠道不正规、没有相应标签等现象。

由于网络视频销售与传统实体店食品销售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在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时,除了使用常规监管手段外,相关部门还应该从监管思维、监管方式上创新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业内专家呼吁,针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特点,现阶段可通过在立法、监管机制、信用建设、网络技术支持等方面综合强化网络食品的监管。在立法层面上,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互补,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料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不同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监管。

去年10月1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强化了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细化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还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负责人表示,在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上,中国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但网络食品安全是世界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同时,长期以来食品违法犯罪猖獗之势难以遏制,与行刑衔接机制尚未实现法制化关系密切。从现实来看,近年来,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趋势所带来的“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新难题,以致出现了“实际案件发生多、真正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等问题。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衔接不畅主要是因为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现有法律规定位阶低,且对涉刑食品药品案件移送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关键问题规制模糊、有弹性,造成了行政机关难移案、公安机关难接案的“两头难”局面;另一方面,我国对包括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者处罚普遍较为宽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高发、多发。当前,应尽快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以法律的形式,统一、刚性地规定我国各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程序、标准及各方职责,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本报记者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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