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ImpressionProducts诉LexmarkInternational一案中采用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作出的几乎得到全体一致同意的判决非常果断和明确。
除了采用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以外,最高法院坚决反对将售后限制应用于专利侵权诉讼中。最高法院允许通过合同法实施可能包含在专利许可中的限制。
唯独法官金斯伯格(Ginsberg)对国际用尽这一问题持不同态度。值得注意的是罗伯茨下达的判决书采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并未故弄玄虚或让非律师人士对其判决感到困惑。
最高法院的判决适用于美国国内与专利有关的任何客体,并对所有产业都会产生影响。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商、主要的零售商和其他企业在法庭之友陈述书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专利权国际用尽和平行进口问题与医药产业利益攸关。倡导平行进口的人指出专利权用尽有利于医药产品跨境贸易固有的竞争。原研药企称,任何减损他们利润的东西都会损害研发。
美国原研药在全世界定价最高,并且是原研药企的最大收入来源。美国公众从专利药品平行进口导致的定价下行压力中获利,但效果不应被高估。缓解美国国内市场压力的平行进口产品在供应上存在限制,但降低定价是正确的举措。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反对专利权国际用尽的主要理由是美国专利权人有权在美国进行首次销售,这可以确保相同产品的美国国内价格可能高于国外价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权的这种理解源于它对专利独立性和相应国内限制的(错误)认识。
最高法院驳回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分析,称根据美国法律该案件的主要问题在于专利权人是否在美国或国外授权销售。最高法院称,美国专利权用尽原则在销售地点方面并无地理差异。最高法院称,习惯法并不支持对有形资产让渡进行权利用尽限制是其作出判决的背景或依据。最高法院称,美国国会清楚立法所处的普通法环境,而且国会不会采纳将专利权用尽仅限于美国境内首次销售的规定。
最高法院驳回了一项建议——即最高法院对此案的立场应有别于其在Kirtsaeng诉Wiley案件中支持版权国际用尽的立场。最高法院指出,美国销售的产品可能包含数千个专利,其对涉及专利和版权的外国销售权利用尽持相同态度。
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未专门处理药品问题,尽管该判决适用于所有专利客体,包括药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药品问题,而最高法院非常清楚该判决对该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原研药行业不会对其定价权受损坐视不管。一切才刚开始,所有反对平行进口的观点都会一一出现。许多国会议员已承诺采取降低药品价格的措施。这些承诺是否能够经受得住传统医药产业的游说压力还有待观察。乐观而言,国会议员或许意识到他们可以把最高法院的判决用作“护身符”。由于最高法院支持价格竞争以限制专利垄断,或许对于国会而言这再也不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编译自www.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