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普及,网络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创新,美国、德国和法国均出台严格法律,并通过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遏制侵权行为。
美国:侵权最高可判10年
早在1995年,数字时代才刚刚起步,美国政府就颁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自那以来,美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法案,包括《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诱导侵权责任法则》《反电子盗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
其中,《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推出,是美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文件的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该法律规定,未经允许,从互联网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行为是非法的。
按照《数字千年版权法》,除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室或者教育机构外,任何人第一次侵权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金,最高刑期为5年,或两者并处。再犯者则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金,最高刑期为10年,或两者并处。
《数字千年版权法》制定的“安全港”条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警告后,如果立即撤下侵权内容,就不用为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美国娱乐业巨头维亚康姆公司曾起诉优兔(YouTube)视频网站上有大量视频侵权并索赔10亿美元,美国法院就以“安全港”原则认定该网站并未侵权。现在,“安全港”原则已被世界多国采用。
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过程中,美国也经历过曲折。2011年底至次年初,两份反盗版法案《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除好莱坞和一些大唱片公司支持外,谷歌、脸书等网络巨头以及维基百科等都持反对态度,最终不得不搁置。
这两项法案声称是要打击在美国境外侵犯美国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它授权美国司法部可切断流向涉嫌提供盗版电影、音乐和其他内容的网站的资金、广告和访问权限。这意味着由于某个用户上传含侵权内容的视频,优兔这样的网站可能会被全站关停。
德法:严格立法遏制侵权
德国的版权保护受到《基本法》《版权和邻接权法》《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内国际多重法律保障。一旦违法,后果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德国知名歌手、作家康斯坦丁·韦克在给自己的文章配图时,就因上传了一张在网上顺手下载的炸猪排照片,被照片拍摄者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韦克最终不得不支付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总计947.5欧元(约合7135元人民币)。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最初颁布于1992年。该法典明确规定,开发可供公众获取未经授权或受保护作品的计算机软件行为属违法行为,开发此类软件的个人将被处以30万欧元罚款和3年监禁,传播或协助传播此类软件的个人将被处以3万欧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若是团伙所为,则相应处罚将升至50万欧元罚款和5年监禁。
为打击网络盗版等行为,法国政府2009年通过了《创作与互联网法》,并成立“网络著作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机构”。该机构致力于促进包括电影、音乐、书籍、图片等一切形式的著作在互联网上的合法使用。
版权所有者一旦发现互联网用户在使用网络著作时出现侵权行为,可向该机构举报。经核实后,该机构会采取“渐进反应机制”进行维权。它们首先会通过IP地址确定目标互联网用户,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警告。若该网络用户在两次接到警告邮件后仍不改正,该机构则会发出正式信件,告知对方其行为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诉讼。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说,知识产权是成功创新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为冒险将新产品与服务引入市场的人提供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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