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0后导演朱航在微博发声维权,称其母校四川传媒学院在未获得他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即将公映的电影《翩翩起舞的姑娘》制成DVD光盘,在校内外传播且标价销售。
从媒体报道来看,该事件中的影视作品是否由学生独立享有著作权是本次争议的核心焦点。朱航主张影视作品《翩翩起舞的姑娘》系自己与同学共同出资独立完成制作,不涉及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当然享有全部的著作权,学校未经允许,私自出版系侵犯著作权行为。从学校的回复函来看,学校只是单纯回应事件正在调查中,没有其他任何实质内容。如果朱航主张属实,并且四川传媒学院拿不出其相反证据证明其擅自出版该作品行为合法,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事件发生的时间恰好是该校举行20周年校庆之际,尤其引发社会关注。该事件给我们上了一趟法制课,也提醒我们社会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笔者看来,不同类型的高校学生作品,其权属也会有差别。通常学生作品类型有三种,除了以上提到的学生个人独立创作作品外,还有学生的学业作品,比如学生为了完成学校的课程作业而进行的创作,学生为了毕业所完成的毕业论文等,该类型的作品一般由学生享有著作权,但是对该著作权进行限制使用,学校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使用权,但在实践中也有高校认定该作品为职务作品,或者通过声明的形式获得学生学业论文的著作权,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权属认定标准混乱。最后一种就是学生参加课题研究或者参加竞赛所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学生无法单独完成该作品,需要高校提供老师指导或者有关实验设施、资金等有关物质条件。这种学生作品,在学生创作之初,学生作为课题组或者参赛成员需要签订有关协议,该协议通常会对作品最终的著作权归属会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对于没有约定的通常就会引发纠纷。
其实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著作权之争,关键在于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权属认定标准以理清著作权的归属。对此,《著作权法》以及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都有相关规定。另外高校所在的省市也通常有相应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但无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各高校的有关界定学生作品权属的办法和标准通常内容一致,比如对于认定学生利用学校物质条件的具体标准,学校对于有学生参与的课题所配备的指导老师职责和时间,以及学校对相关课题所配备的资金和实验等具体规定都没有明确内容,宏观指导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导致在实践中,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是却无法有效判定学生作品的权利归属。另外有关高校虽然制定了学生作品权属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相关奖励政策却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实际落实,特别是对于职务作品,在如何奖励创作者时缺乏规定,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其实也是导致高校知识产权争议的一个原因,这方面的问题在涉及学生毕业论文时表现得更加突出。很多高校基本不会对论文的创作者有所谓的利益分配与奖励,这既影响了原创动力,又无形中助长了抄袭之风。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升级期间,整个社会都在强调创新与创造,高校作为培养人才,为社会输送智力成果的地方更需要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表率。如果连教书育人的地方都做不好对知识的尊重与保护,更别谈社会能够做得更好。真心希望这次著作权之争事件能够使社会重新认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升级。
律师简介
孙行政(微信公众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与资本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