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到期未交费仍继续使用商标,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毛家饭店”这一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加盟商赔偿“毛家饭店”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饭店,其注册的“毛家”商标于1995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相继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3年11月,毛家饭店与被告签署《加盟合同书》,约定毛家饭店特许被告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设毛家饭店连锁店,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明等,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内,被告有权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合同书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加盟费。但合同期满之后,被告并没有续约,仍持续使用“毛家”商标等经营饭店。原告发现后即时向被告发送了要求停止使用的律师函,但被告未予理睬。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12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对于侵权的事实未予否认,但对于赔偿数额不予认可,表示经营状况不好,处于亏损状态,且已停业未再继续使用原告所有的商标,愿意进行协商。鉴于被告确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也表示愿意进行协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法官提醒:加盟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合法使用被授权商标。但逾期之后双方即不再存在加盟合同关系,继续使用商标即构成侵害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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