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织密法网,才能真正有效遏制“专利蟑螂”的不法滥诉行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依法保护才不会出现“李鬼”得利、“李逵”遭殃的情况
尽管近几年来我国打击仿冒侵权的力度逐年加大,但由于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合理、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不给力,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这其中,尤以实用新型专利领域的“专利蟑螂”滥诉渔利行为最令企业头疼(5月22日《人民日报》)。
所谓“专利蟑螂”,是指那些不搞研发不生产,只依靠不停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再和其他企业打官司并从中讹钱的投机者。“专利蟑螂”虽然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但实质上是通过滥用诉讼手段的方式讹诈钱财。诸多司法案例中,大多数“专利蟑螂”只求与被诉企业达成和解、收取对方“和解费”,这也从侧面坐实了“专利蟑螂”滥诉渔利的恶意用心。
明目张胆打着依法维权的诉讼幌子,实行讹诈钱财的勾当,“专利蟑螂”的滥诉行为本质上属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百害无一益,不仅给被诉企业的创新带来极大困扰,而且也让实用新型专利的依法保护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绝不能任其胡作非为。
“专利蟑螂”敢于大张旗鼓对其他企业产品主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讹诈钱财,直接缘由是利益的驱使,但关键还在于现行法律存在的漏洞,让“专利蟑螂”们有恃无恐。换言之,如果法律百密无疏,即使面对巨额收益的诱惑,“专利蟑螂”们也不会冒着法律风险而乐此不疲地进行所谓的维权。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打击“专利蟑螂”滥诉渔利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做的是完善法律,确保严密的法网不再留下任何缝隙。
众所周知,法律“钢牙利齿”威慑效果的彰显,前提是法律不能存在可钻的漏洞。虽然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使用、转让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这些规定明显存在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约束过松的漏洞,基本上是只要申报,都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某个企业对自己新开发的产品不及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那么觊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蟑螂”们就会抢先成功申请。当诉诸法律后,法院即使明知“专利蟑螂”的行为不正当,但囿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不能对其依法惩处,“李鬼”开心、“李逵”伤心的情形自然也就在所难免。
实际上,“专利蟑螂”以滥诉渔利方式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早就引起了高层的注意。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就《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门给出若干考量因素对这种现象进行制衡。遗憾的是,这部被誉为“专利蟑螂”“天敌”的法规,时至今日仍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专利蟑螂”的恣意妄为,客观上不利于对企业创新的保护。故此,在“专利蟑螂”肆无忌惮滥诉渔利行为日益蔓延的语境下,完善立法显然有着极为现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良法,善治无从谈起,二者缺一不可。面对“专利蟑螂”钻法律漏洞而肆意滥诉渔利的不法行为,完善法律实乃题中之义。只有织密法网,才能真正有效遏制“专利蟑螂”的不法滥诉行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依法保护才不会出现“李鬼”得利、“李逵”遭殃的情况。(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