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全民网购的时代,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实惠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网络售假、虚假发货、网络诈骗等问题也一直备受广大网购用户诟病。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质量问题、网络售假、网络诈骗、订单取消、虚假发货等问题为“2016年网络零售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国内几大主流电商平台如淘宝、当当、聚美优品、唯品会等,均曾曝出过售假问题。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电商打假”已经迫在眉睫。
电商渠道假货泛滥,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电商杜绝假货首先需要解决货源问题,目前,部分知名品牌商为了保护线下代理商的利益而拒绝与电商合作,但电商又希望借助大品牌吸引消费者,于是为假冒代理商提供了可乘之机。只有切实协调好各级渠道商的利益平衡,实现电商渠道与线下渠道的良性互利合作,才有可能解决货源问题。
类似淘宝、聚美优品等卷入假货风波的电商平台,其自身并不销售假冒产品,销售假货的都是以“商家入驻”形式进入平台的第三方卖家。但是,由于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缺乏严格审核,且无有效监管措施,出现很多入驻商家销售假货的现象。
目前,对于绝大多数的无品牌授权、通过自营渠道销售商品的电商,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一旦发现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对于平台上第三方售假商家,其处罚结果也只是关闭而已,对于商家并无经济制裁。网络售假处罚成本低,更是让电商售假问题雪上加霜。
此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电商销售也区别于传统线下渠道。很多消费者在遭遇网络售假问题后,往往面临“举证难、起诉难、诉讼难、获赔难”的局面,如难以证实卖家的真实身份、异地起诉不方便,无法提供有效凭据等,使得很多消费者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这无疑助长和纵容了商家的售假侵权行为。
实际上,针对电商售假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引导并规范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5月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出台《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2014年1月继续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15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首次规定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如果网店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则由网购平台向消费者先行赔付。2015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16年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并于2017年1月11日正式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强调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商务部也相继发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等,对网购中个人信息安全、“刷单”“炒信”等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以及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电商售假主要反映出电子商务行业立法滞后、缺乏完善的行业规则和管理规范这一基本事实。2013年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事件,电子商务立法将大大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电商创新发展。
不过,制假售假者违法成本低也是电商渠道打假痛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会构成犯罪。
“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远超立法当时的客观环境,应突破旧的法律框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建议,立法、司法机关要降低电子商务平台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立案标准。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看来,打击电商时代的制假售假行为,现有的立法已经够用。“现在需要做的,则是要结合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对一些过时的条款进行修正和完善,并严格执法,将法律的惩戒性用足。”王新认为,在追诉标准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余地。“起刑点的入罪标准太单一,需要考虑多样化。”王新说。
不得不说,电商打假之路,任重而道远。(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