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职业打假人”进入公众视野并迅速发展为一个庞大的群体。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这个备受争议的群体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而对于假货泛滥这个电商“顽疾”来说,职业打假人能否成为其“终结者”?(3月17日《经济参考报》)
一定意义而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助于打假。有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一系列非官方打假行为中,至少有90%是职业打假人要求消费赔偿的案件。可以说,通过职业打假人的“专业”打假行为,一方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从中得了“利”;另一方面也使无良的商家受到了教训。当然最重要的是,引起了其他消费者的警醒,避免重蹈覆辙。
但同时,由于职业打假人的“名不正言不顺”,也使得职业打假人自身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如,为了追逐利益,只会关注一些特定的行业和商品,且只是有头有脸又怕丢脸的“正规”商家,而对那些类似“三无”产品的“游击队”,则不屑于也无心去打击;而为了“钱”,有的职业打假人甚至做出“造假打假”的行为。
消费领域的“假”需要打击,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应该引起重视,甚至是重用。但是,在人们的认识里,尤其是“官方”部门的眼中,这些职业打假人是消法培育的“啄木鸟”,充其量也就是打假“游击队”。对他们,一方面不善于管,甚至无视他们的存在;另一反面也不善于利用他们的能量,加之其自身的“野蛮”生长。这只“队伍”也就极有可能“走偏”。
线下如此,而线上也同样。职业打假人通过QQ群、微信群联动,发现某公司、某产品有虚假宣传等问题,就会全体出动,以索取高额赔偿和奖励为目的,对商品不同种类反复投诉,对某一商家多次投诉。但另一方面,部分职业打假人也就出现了异化,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其目的,不言自明,就是为了“利”。
由此可见,对于假货泛滥这个电商“顽疾”来说,靠职业打假人成为其“终结者”,想必是困难重重。况且,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一但这样的政策落地,职业打假人的处境可想而知。
可以说,职业打假人,作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群体,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现实性。作为打假的一支重要队伍,一方面对其规范很有必要,如,科学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协助消费者协会开展打假;另一方面也需要其加强自身的“净化”,保持队伍的“纯洁”,谨防“走偏”。当然,于商家而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才是杜绝假货的“核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