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对以下问题进行评估,即专利所有人是否可通过司法复审质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作出的双方复审(IPR)请愿须满足时效要求的决定。
1月4日,法院同意对Wi-FiOne公司诉博通公司(BroadcomCorporation)的案件进行全席重审。
2016年9月,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了Wi-FiOne公司对PTAB在双方复审程序(IPR)中作出的一项决定提起的上诉。
博通公司曾在2013年对Wi-FiOne公司拥有的第6772215号专利提出IPR申请。
在启动IPR之前,Wi-FiOne公司认为博通公司不得寻求专利复审,并发起动议寻求旨在支持其观点的论据。
根据《美国法典》(USC)第35章315条(b)款规定,如果如果IPR申请在申请者被送达专利侵权之诉之日起1年后提交,则IPR不予启动。
PTAB驳回了Wi-FiOne公司的动议,该公司遂上诉至CAFC。
Wi-FiOne公司称,在涉及IPR时效的诉讼中,阻止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AchatesReferencePublishing公司诉苹果的案件被最高法院在CuozzoSpeedTechnologies公司诉Lee公司的判决间接推翻。
法院称,“如果Achates合规,它对PTAB时效性裁决的挑战就不可上诉,而Wi-FiOne公司则对此没有争论。”
但是法院不同意该观点,而且认为法院“并没有从CuozzoSpeedTechnologies公司案件的判决中发现能够表明AchatesReferencePublishing案被间接推翻的任何证据”。
Wi-FiOne公司随后提交三项上诉申请重审以及全体法官重审,博通公司被请求对这三个诉讼作出回应。
请愿和回应由审理该上诉的全体陪审员受理,随后以“定期主动服务”的形式被交至CAFC的现任法官审理。
按照法院的决议,投票请求被批准,法院判决该上诉可进行全席审理。
法院要求Wi-FiOne公司和博通公司提交补充的摘要以便对法院是否应驳回AchatesReferencePublishing公司案件的问题作出回答。
法院邀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发表观点。
(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