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市食药监局22日援引省局信息发布全省不合格化妆品今年第4期通告,显示珠海三家经营门店销售的5批美容晚霜及祛斑膏产品重金属汞的含量超标300至8840余倍不等,其中标称珠海产的“美颜寳”系列美容膏,已被监管部门证实为非法窝点生产的伪劣产品,目前由省食药监局列入省级化妆品“黑名单”,提醒市民切勿购买。(12月27日《珠江晚报》)
既然这个“标称珠海产的‘美颜寳’系列美容膏”,已被“证实为非法窝点生产的伪劣产品”,将其列入“黑名单”自是必要,但笔者以为,仅“提醒市民切勿购买”实际上也是对“伪劣产品”的善待,并未让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教训。
一是因为“提醒市民切勿购买”并不能让所有的市民都听到这个“提醒”而不购买。毕竟,相关部门的提醒方式很有限,并未广为人知。这样一来,不知情的消费仍会继续购买,这会让其生产经营者继续从中获利。
二是此前肯定也有消费者已经购买了实为“伪劣产品”的美容膏。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已然受损。很显然,这些消费者受损的权益也应得到伪劣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有补偿,但相关部门并未采取措施引导或帮助消费者维权,这不是对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善待吗?
笔者以为,既然这个美容膏已证实为伪劣产品,相关部门一是应强制责令生产、经营者全面召回“标称珠海产的‘美颜寳’系列美容膏”;二是要引导、帮助已购买这一伪劣产品的消费者依法向生产、经营者主张权益,以此让生产、经营者付出没重代价;三是产品既为伪劣产品,其生产、销售所得就是非法所得,相关部门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如此三管齐下,才能让生产、经营者受到应有的代价,其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才能发挥至最佳。(作者:王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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