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彪
近日,一段消费者在北京某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进行维权索赔却遭超市方威胁殴打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视频中被打的消费者姓张,据称是一位“职业打假人”。正是这样一个身份让事件的解读变得复杂起来。
解读的复杂性还跟近期发生的另外一件事密切相关:工商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即“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
假如“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这一点通过实施条例确认,那么可以推断,像上述那位张先生一样的“职业打假人”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即使不被打,这活儿将来也不会好干了。今年“双11”期间,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定下索赔1000万元的目标,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那么容易,因为他本人及团队已经被商家盯上,被列入拒售“黑名单”,很难买到东西。相信该条列一旦落地,王海们恐将成为网购“黑名单”上的常客,购假尚且愈发艰难,就不用说“打假”了。
在目前制假售假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仍需要联合社会所有力量共同打假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去发现和利用“职业打假人”的积极社会作用(比如那些将打假人列入“黑名单”的网店,可能就有问题,可以此为线索对它们进行检查),而是将其拒之门外呢?按送审稿起草说明的解释,“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且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这样的定性值得推敲。就“牟利”目的而言,不仅“职业打假人”,普通消费者也有这样的诉求。事实上,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规定,本身即有以利益获得鼓励索赔维权的用意。而认为“职业打假人”只盯着“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这些小问题找事,社会作用小,则在法理逻辑上讲不通。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的红线不能越,不分五十步、一百步。况且,对于违法经营者的任何恶,无论其大小,每个公民都有进行投诉、举报、起诉的权利。至于“浪费公共资源”“扰乱市场秩序”的指责,就更经不起推敲了。从社会价值角度看,“职业打假人”确实让不少制假售假者头疼,其中一部分已经因此而收敛甚至中断自己的不法行为,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和规范市场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相比制假售假本身给社会资源造成的浪费及给市场制造的混乱,“职业打假人”就算会“惹事”,也是功大于过的。
“职业打假人”是伴随制假售假现象而出现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特定(或者说是必然)产物,我们要公正客观地认识和评价他们的角色与功能。正如有法律界专家所指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慰藉公众心理情感六大社会功能。即使有关法律法规对依靠惩罚性赔偿制度而生存的“职业打假人”的疑假买假行为不再支持,但其积极意义是无法抹杀的。关于“职业打假人”,现在最该做的,不是将他们视作监管的对立面而收紧管理甚至将其“铲除”,而是从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引导,使其能够起到协同治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