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1月16日讯(记者李万祥)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
送审稿明确,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规收费,明确服务项目,遵守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
送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送审稿共8章66条,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2月16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fzqy@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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