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爱生雅卫生用品集团(SCAHygieneProducts,以下简称SCA)诉FirstQuality婴儿产品(FirstQualityBabyProducts,以下简称FirstQuality)案件的时候,法官对专利诉讼中的懈怠抗辩进行了谨慎思考。
该案件最初源自SCA对美国注册号为6375646的专利享有的所有权,该专利属于为帮助那些饱受尿失禁痛苦的人而设计的吸水性较强的纸尿裤。
2003年,SCA称FirstQuality的PrevailAllNites产品侵犯了它的专利。FirstQuality很快作出回应,并称此专利无效。
2004年,SCA要求对自己的专利进行复审以证明专利的有效性,200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认为此专利的所有28项权利要求都是有效的。
SCA之后在美国肯塔基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FirstQuality。
该案件最终移交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2015年该法院全体法官共同审理并判决懈怠抗辩适用于这些专利案件。
该判决与2014年最高法院在Petrella诉Metro-Goldwyn-Mayer案件中的判决是相左的。当时法院作出判决称,在《版权法》三年的诉讼时效内懈怠抗辩不能在版权纠纷中利用懈怠抗辩获取法律救济。
在SCA案件中,最高法院必须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懈怠抗辩是否且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专利法》规定的6年诉讼时效内用来驳回专利侵权主张。”
SCA的代理律师、德杰律师事务所(Dechert)合伙人马丁.布莱克(MartinBlack)在法庭上称:“法定规定加入司法自由裁量权将有违国会的本意,并给诉讼时效性带来不确定的影响。”
他还称,《专利法》并没有哪条规定“强迫法院创造出独特的专利法规定”,如果法院创造了一起例外,这将“导致地方法院会接到更多诉讼案件”。
WilmerHale律所的合伙人、FirstQuality的代理律师赛斯.维克斯曼(SethWaxman)称,法院反复承认1952《专利法》“旨在保持并体现先前既有的专利法”。
他说,“第282条规定了懈怠抗辩在任何专利诉讼中都是可适用的,其形成的背景是数十年来法院认为懈怠是一种适用抗辩的共识。”
鲁思.金斯伯格(RuthBaderGinsburg)法官告诉韦克斯曼称,她并没有觉得专利诉讼时效发挥作用的方式和“Petrella案件中版权诉讼时效产生效力的”方式“有什么大的不同”。(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