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诉魅族专利侵权案再升级:近日,高通宣布,已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诉、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起诉魅族侵犯其专利权,并在法国呼吁对魅族采取侵权扣押行动。魅族则发出官方声明:愿意为专利付费,但是应遵循合理费率。若高通取得胜利,此收费模式作为判例被参考,中国手机行业将会面临危机。
近年来,国内企业与国际巨头间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之争时有发生,并呈日益激烈之势。对此,有专家指出,目前,大多数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都掌握在工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手中,在经济全球化、“游戏标准”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作为拥有标准必要专利较少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外标准管理模式的了解和国际规则的研究,以便在相关政策制定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另一方面,企业也应提升创新实力、增强专利储备,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形成制衡并进行博弈。
实务操作的困境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是为实施技术标准而不得不使用的专利。技术标准的出现减少了社会生产资料的浪费,使产品能更方便地流通交易,但是近年来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标准必要专利的开放性、公共性与专利权的私有财产属性之间的矛盾不断显现。
“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由来已久。在通信技术领域,2010年之前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焦点在于专利的披露和许可,各界主要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改革方面推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解决。2010年以后,由于产业变革,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增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与禁令、专利许可费的计算等问题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史少华表示。
持有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FRAND原则实施许可。这一承诺可以防止权利人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之后,通过拒绝许可专利、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索取歧视性许可费,导致标准难以实施,或形成不公平竞争。
“但是,在市场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索取过高的、有歧视性的许可费,或者拒绝给予许可,这些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纳入标准之后的专利是否和其他专利一样,享有同样的排他权,以及专利许可如何定价?在计算专利许可费率或者许可费赔偿数额时,是否将专利许可费等叠加纳入考虑?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时良艳告诉本报记者。
“虽然许多标准化组织努力改革其专利政策,但进展缓慢。标准化组织模糊的专利政策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产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难题,这也是标准必要专利当前面临的困境。”史少华表示。
手中无“粮”的尴尬
高通与魅族的专利纠纷,正是专利许可费率是否合理之争。“根据国际惯例,标准必要专利一般遵照FRAND原则进行许可,但FRAND原则并不规定如何定价和收费,如果标准实施者质疑企业是否遵循了FRAND原则,就需要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进行谈判。这个博弈过程可能是艰难的,但也是当前阶段我国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长期关注标准必要专利的西安智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刘长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介绍,当前,标准必要专利所活跃的平台和相关联的规则多是全球性的,并没有清晰的国内外界限。但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与质量的地域分布和密度,各国又是各有偏重甚至相差悬殊的。标准必要专利一般都富集于厚积薄发的工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手中,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普遍较少。尽管我国近年来在一些行业领域的技术标准中集聚了一些标准必要专利,但是仍然很少。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开的2874项标准专利声明中,来自中国的只有17项,占总量的1.7%。截至2016年6月,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承担国家标准564项,涉及专利的标准9项,占所承担国家标准的1.6%。
“中国企业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较少,国内拥有专利的标准也很少,主要原因是专利和标准意识不强、技术难度大、资金投入不足。”刘长春坦言,目前我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但是不少国内企业认为,为了鼓励创新和民族企业发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不应该收费。对于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来说,在谈判阶段,因被许可人有可能质疑企业拥有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的专利的证据,而国内又缺乏可信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谈判过程冗长,难度加大,甚至无法收取许可费。
有待破解的难题
华为与IDC专利纠纷案、高通遭遇发改委反垄断调查案、小米在印度被爱立信起诉专利侵权案,欧盟法院对华为、中兴通讯专利侵权案作出先予裁决……近年来,这些影响重大的专利纠纷中,都有标准必要专利的身影。对于自身正在发展壮大,必须参与国际竞争,标准必要专利储备又不足的国内企业来说,应如何应对这一困境?
在史少华看来,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各国标准管理模式的了解和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相关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全球政策的合作与协调,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在国内的解决应与国际讨论相互影响,相互融合,逐步形成国际共识。”史少华表示。
对此,时良艳也表示赞同。“国内企业要密切关注欧美相关判例和国内司法解释在判决中的应用,以便在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政策的修改讨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拥有更多话语权。”时良艳认为,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内企业,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下,要积极引导业界认识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没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应增强自身创新实力,积极寻找契机建立新的标准架构,并将其专利写入标准,或通过自身专利能力建设与标准必要专利方相互制衡。
如今,标准必要专利不仅是企业参与竞争的筹码之一,更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业行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相关诉讼的不断增多,如何对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的实施进行管理,相关案件如何审判,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中的专利问题涉及内容较多,也比较复杂,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研究、细化和完善。”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蒋洪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