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诉北京小蚁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聚合软件“电视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电视粉”赔偿搜狐视频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万元。
类似的案子近年来并不罕见。今年4月,上海知产法院在二审中判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胜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VST全聚合”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为非法行为。
南都记者获悉,此前裁定网络内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法官在很长时间曾依照“服务器标准”。随着技术的发展、视频网站模式的演变,业界也提出很多新的判定标准。比如“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等。专家称,在我国现行版权法律制度下,以上各种原则均非准则,无法很好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我国立法中采用的是“提供标准”,即在满足前提条件下,有提供行为就被认定为侵权。
何为“服务器标准”?
长久以来,“服务器标准”是影视聚合平台用来逃避侵权责任的借口。那么,什么是“服务器标准”呢?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丛立先向南都记者介绍,简而言之,服务器标准是指,内容提供商将侵权内容存储在服务器上。
按照“服务器标准”,侵权的服务器提供者原本应该有效控制服务器的内容,所以被认定实施了侵权行为。由于具有简洁易判断的特点,在很长一段时间,很多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都采取了这一标准。2015年10月,北京知产法院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快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兔子视频”侵权一案的判决书中明确“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理解均应采用服务器标准,而非用户感知标准。”这一结论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
丛立先教授表示,“服务器标准”是早期判断管辖权、侵权行为的一种标准,作为衡量因素来考量,在个案中使用较多,但它并非准则性原则,绝对谈不上“唯一标准”。
据了解,北京高院正在开展有关视频聚合平台调研课题,这一调研的背景正是“在很多相关案件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出现了一些执法标准上的不一致的情况”。
“服务器标准”的局限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经过服务器的存储或中转,通过“云技术”等手段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而聚合盗链等网络侵权行为近几年也屡屡发生。
从技术反向破解来看,视频聚合软件主要是通过破解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如身份验证系统),绕过视频网站的广告服务器,直接访问视频文件存储地址,通过其自有的软件播放器,向其用户非法提供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
这些聚合软件不同于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搜狐等正版视频网站,他们不购买版权、不架设服务器,更不会把内容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来自互联网视频正版化联盟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广告收益至少在18亿元以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曾在调研中提出“盗链”这一说法。在8月举行的“APP及广告联盟相关版权侵权问题研讨会”上,林子英法官表示,“自己不上传,盗取他人上传的资源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也是直接侵权行为”。
南都记者留意到,从近期几次判决来看,法院也多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为非法行为,这为视频行业“围剿”聚合盗链提供了可借鉴的法理依据和判决参考。
“服务器标准”并非准则
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丛立先教授指出,不能将技术概念等同于法律概念。“近年来,我国的学者和法官制造了各种标准,随便列举一下,就有红旗原则、实质替代、用户感知……这些原则在处理个案中能扮演重要角色,但并非恒定一成不变的。”
2012年年底,最高法曾发布司法解释,“应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作广义的理解,以是否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的法律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丛立先教授解释,根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明确立法中有体现的是“提供标准”。在满足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前提条件下,有提供行为即被认定为侵权,“其他各种原则可作为衡量因素,但不能作为准则性原则。对于服务器标准,外界认为这是司法准则,这其实是误解。”
采写:南都记者高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