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直备受争议,消费者推崇,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商家厌恶他们,因为他们损害商家的利益。职业打假人最初出现的时候,仅仅是知假买假,然后再向商家索赔,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商家警告,为消费者“出气”。但是在看到这背后的巨大利益之后,职业打假不再以个人为主力,而是出现了团队,甚至是公司。打假的范围也从一开始的品牌仿冒到生产日期。但是现在,职业打假人已出现主动造假的现象,这给企业经营增加了不少负担,也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这也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此次修改的原因。
但是我认为完全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也并不可取,毕竟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给商家以警醒。而且完全取消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的话,在面对团购客户索赔时,商家可以对将消费者诬蔑成职业打假人来逃脱惩罚,使本就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们的权益更易受到伤害。而且,在取缔职业打假人之后,谁来为消费者谋取权益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其实消费者维权一直存在问题,而且广为人知,不外乎是维权成本高,提供证据难。但是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完全可以建立起针对企业的黑名单,将每年受到消费者投诉的企业进行记录,而且按投诉次数进行累加,然后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由国家出面进行检查,如查出属实,则由国家出面索赔,最后落实到消费者手中。更要联络相关部门,在今后对这些企业产品检查是提高要求。这样企业即使为了自身形象,也会严格要求自身,自然可以形成良性循环。
而且对于职业打假人也不要一棒子打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人是造假,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应给予支持。当然如果商家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造假的,也可以由商家投诉职业打假人,工商总局完全可以打造一个和商家信用相类似的系统来进行监管,并在以后接到其投诉时作为参考。
所以打倒职业打假人并无必要,而且打倒职业打假人之后,还是需要对商家做出警示,不然只会让商家有恃无恐。职业打假人不过是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利益博弈中的一个小角色,重要的是如何使二者达到平衡,这中间又需要谁来担当这个重要的角色,这才是工商总局要仔细想来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