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简单的加工包装,十余吨“工业盐”流向市场,摇身变为食盐混迹餐桌数月。记者10日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某和陈某某近日被麒麟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11日新华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用工业盐“加工”而成的食盐,除不含碘以外,最大的危害在于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和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一旦流向群众“餐桌”、进入消费者口中,轻则头晕呕吐、全身无力,重则呼吸困难、损伤肝肾,甚至引发死亡。
盐是“百味之祖、食肴之将”,没有食盐安全就没有食品的安全。然而,涉盐违法案件却有上升趋势。据山东省盐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1886起,查获各类违法盐产品6251.2吨,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228起,刑事拘留218人次,判刑58人。
打击制售伪劣食盐,我国《刑法》、《食品安全法》早有规定。然而,何以有人敢于挑战食盐安全的“底线”呢?一是因为假盐主要流向农村、城乡结合部,在多头管理的机制下监管存在“短板”;二是因为制售假劣食盐的技术门槛低、投资成本少,三是因为制售假盐的利润可达到20倍,有贩毒之利而无贩毒之险。
“食以安为先,安以治为本”。打击制售伪劣食盐,还须重责兜底,一是坚持“零容忍”,不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要执法必严,以倾家荡产、锒铛入狱的力度震慑愚顽、警醒侥幸;二是完善相关管理法规,理顺管理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对不作为、懒作为的监管人员一同问责;三是提高监管能力、“升级”监管技术,把好食盐市场准入关,尤其要严管工业盐的流通渠道。
事实上,严防假冒伪劣食盐,单靠政府和主管部门还远远不够。因而,每一个人都要增强防范意识、主动有所作为,不仅自己不购买伪劣食盐、还要踊跃举报不法商贩,齐心协力、密切合作,构筑起全民防范假盐的“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