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及北京冬奥申委的合法权益,履行中国政府关于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各项权益的郑重承诺,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筹办工作合法有序进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发出公告。日前,北京冬奥组委总体策划部副部长宋强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等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选择在申冬奥成功一周年之际出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宋强: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既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筹办、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自身需要。在申冬奥成功一周年的重要时点出台相关公告,正是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重要性的体现,我们也想借此机会向全社会表达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记者:国际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宋强:国际社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具体范畴和保护要求,在《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等重要文件中均有专门和详细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等权利主体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证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正确行使获得商业收益,杜绝违法违规使用;对违法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等。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日渐显示出巨大市场价值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等权利主体对其保护也越加重视,对奥运会主办国相关政府、主办城市、奥委会、奥组委的要求越来越高,不断要求我们加大保护力度,做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从北京2008年奥运会借鉴些什么?
宋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出色,有许多可以吸收借鉴的有益经验,我们感觉到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比如,在立法方面,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筹办期间,我国政府就相继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构建了一个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内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比如,在执法方面,建立了与工商、海关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并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了以行政执法为主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队伍。
比如,在宣传教育方面,注意提高社会公众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全程监管、事前宣教、事中规范,放在和事后与执法部门协调处罚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经验可以借鉴,但随着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断冲击,北京2022年冬奥会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上的更高要求已经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许多难题并没有现成答案可循,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开拓创新。
记者:您对于隐性市场行为如何看待?
宋强:隐性市场行为虽然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一个正式概念,但值得相关执法部门高度重视。隐性市场行为,就是指与奥运会没有事实上的商业联系的企业,通过某些营销手段,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奥运会、奥组委或奥林匹克标志存在关联。这是一种搭奥运便车的行为,国际奥委会对隐性市场行为做了非常严格的约束。
同时,这种行为对一届奥运会的筹办有很大危害。因为绝大多数的赞助企业都享有独家权益,当我们的保护力度不强、保护尺度不严,就会挫伤赞助商的赞助积极性,使得我们的冬奥会难以获得充分的资金保障。
因此,我们虽在公告中并未明确“隐性市场行为”这个概念,但我们对隐性市场行为的反对态度是鲜明而坚决的,我们会对这种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措施,并积极协调调动相关部门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作为一家企业,该如何为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做贡献呢?
宋强:很多企业对奥运很有热情,希望能为咱们北京2022年冬奥会做出贡献,对此我代表北京冬奥组委表示衷心感谢。我们非常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到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市场开发中来。但是,真正能够取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官方赞助资格的企业毕竟是有限的,我们希望没有获得官方赞助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响应公告中北京冬奥组委的权利主张,自觉维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各权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北京冬奥组委十分愿意就社会各界关心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所涉及的各种疑问进行解答,我们也会适时安排有针对性的宣教活动,并编印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指南给大家。欢迎社会各界在发现有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现象时,能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