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随着新《消法》的实施,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迅猛增长。但在严格遵守法律的“职业打假”之外,“恶意打假”乱象也频频出现。据了解,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一个江湖,他们专门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隔天再从商家找出假货,然后以打假的名义进行敲诈。
众所周知,“知假买假”曾引发很大争议——一些人明知商家售卖假货而故意购买,然后索要“惩罚式”高额赔偿,这种以打假为名、以赚钱为目的的行为合法吗?道德吗?争来争去,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虽然“知假买假”的动机是为了赚钱,但它在客观上打击了假货,倒逼商家诚信经营,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也有益于其他消费者。201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相当于从法律上为“知假买假”正了名,同时让曾经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身份。
然而现实总是比我们想象的复杂,随着“知假买假”获得合法地位,一种恶意的“打假”开始潜滋暗长——拿假货掉包商家的真货,然后购买假货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毫无疑问,如此“知假买假”已不是打假,而是栽赃陷害商家,并且涉嫌敲诈勒索。在法律上,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些“恶意打假人”的目的显然是“非法占有”,采用的方法则是“要挟”商家,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更重要的是,如果说“职业打假”在客观上打击了假货、净化了市场环境,那么“恶意打假”则不仅无助于打击假货,反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商家的正当权益,败坏了“职业打假”的声誉,说它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毫不为过。
“恶意打假”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恶劣行径,必须严厉予以打击。其一,商家要加强防范,安装监控设备保留证据,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妥协私了,私了就是对“恶意打假”的纵容;其二,执法机关对“恶意打假”要一查到底、一窝端起,除了治安处罚,对涉案金额达到起刑点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三,在打假索赔案件中,若发现打假者“贼喊捉贼”,司法机关要坚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交警方立案侦查。唯有商家和执法、司法机关形成合力,才有望清除“恶意打假”这颗毒瘤,让恶意者不敢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