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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之争:保护版权才能尊重原创

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无分它是原产的还是舶来的,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是激励原创的“正确打开方式”。

持续了约半年之久的“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引发了业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此前,灿星制作因拥有前四季《好声音》在华版权,打造出了《中国好声音》这样一档热门综艺。就在第四季圆满结束,第五季筹备工作开启之时,荷兰Talpa公司对其版权授权到期,灿星制作并未获得接下来的版权授予权,而另一家公司唐德影视则与Talpa签署了版权协议。在这样的背景下,灿星制作并未放弃“中国好声音”这个香饽饽,由此引发了一场备受关注的官司。

由于事涉版权使用的是非对错太过清楚,此事倒也少了许多侵权案件“打持久战”的过程。7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案复议结果,维持此前的保全裁定,禁止灿星使用包括“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

国内节目缺乏原创是争讼的根本原因

对综艺节目而言,原创就是生产力,它既是避免低创作度下的“老面孔”、雷同化造成观众视觉疲劳的不二路径,也是竞争白热化、受众市场细分语境下电视节目的取胜之道。从长远角度看,原创也是决定中国电视文化产品能否走出去的关键。国内号称原创的节目并不少,但其总量和质量却不尽如人意。时下很多当红的节目,都是对域外节目模式的“克隆”。

为什么国内综艺节目呈现出原创乏力的局面?这跟积淀有关。很多欧美国家电视工业起步早,已发展了几十年,也形成了成熟的市场游戏规则,调研、创意、制作、评估、宣传、发行等环环咬合的产业链分工高度细化,可谓精雕细作。相形之下,我国电视节目制作多处在小作坊阶段。在原创能力匮乏和借鉴依赖症的循环下,我们的电视工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原创动力。

但遗憾的是,经过知识版权纠纷之后的灿星制作,尽管灿星对节目两度更名,最终将新节目命名为《中国新歌声》,并且在一些细节上做了调整,但就播出的节目来看,如盲听、盲选、双选等诸多节目模式点依旧没有改变,尽管对Logo、转椅等固然做了调整,但“好声音”节目模式的核心内容不是转椅等道具,而是盲听盲选、反选等形态和关键模式点。这是否构成“节目制作宝典”层面的借鉴、符合“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原则,也是个问题。《新歌声》在前期宣传过程中仍在强调与“好声音”的关联,改名后的节目跟《中国好声音》的商誉承继关联也依旧存在,这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所以,这到底算不算得上是灿星制作所表示的100%的原创呢?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自然会想到一个成语:“换汤不换药”。

这样的做法,似乎躲开了“全盘照搬”,但免不了“抄袭和山寨”。这是当前中国推动原创的最大阻碍,一些打着借鉴幌子的作品同样有抄袭之嫌。他们常常披着创意共享的外衣,内里却仍是内容侵权。虽说,博采众家所长,方能自成一派,但有些底线是必须遵守的,你失守越多,堕落就越多。不难想象,如果缺乏对原创者的尊重,我们将难以激励更多的人去创造出更优质的作品。

毕竟,“好声音”不只是个名称,还是个创意模式的指代符号。由此也可见,在版权上丧失权利、舆论陷入不利境地的时候,几乎代表中国电视节目最高制作水平的灿星公司,目前还没有在原创上背水一战的魄力和能力。这样贫乏的创造力也是这个“全新”的节目最为人诟病的地方。

法律制裁难以弥补市场损失

近年来,为激励自主创新,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倾注度确实在不断提升,2014年11月我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履职,就是个有里程碑意义的节点。

但是,知识产权的维权“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确实存在。例如去年年底,琼瑶诉于正的侵权案终审落幕,琼瑶虽胜诉并获得赔偿,但败诉方因抄袭而获得的利益却远超于赔偿金额。更由于侵权案举证上有难度,法律程序复杂,“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相当普遍。

而若版权保护缺乏,剽窃效益远高于违法成本,那即便是那些有能力创新者也会没动力去创新,能搞原创的也会奉行“CtrlC+CtrlV”的抄字诀,在辛苦地创新、便捷且低风险的抄袭之间选择后者。如果投机的歪路捷径俨如坦途,谁还会走远且艰辛的正路?

现实中,有些号称原创者,其实仍是“对既有模式无版权情形下的盗用加细枝末节处的少量改动”,玩的仍是所谓“向经典致敬”的套路,以期规避侵权风险。如果说,引进模仿是“拿来主义”,那这没有授权的不引自取,连合理的“拿来主义”都算不上。它因循的是“窃书不算偷”式的孔乙己式逻辑,但这难掩“偷”的事实,也必然会对获得版权独家授权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日前,经历诸多纠纷后的歌唱选秀节目《中国新歌声》在浙江卫视[微博]播出,除了没有转椅、改了舞台,还是原来的导师、原来的赛制、原来的味道。从普通观众的角度,没有人在意这个节目是哪家公司制作的,大多也并不了解版权问题,只要有节目看,大家通常就欣然接受。观众接受的后果就是,一档原本并不名正言顺的节目依旧可以赚得盆满钵满,而版权在手的唐德公司却可能在竞争对手“先发制人”的策略下丧失大部分优势,徒有一张高价购得的“权利宣言”。

所以,在电视制作领域的版权之争,法律的底线难以解决复杂的利益牵涉和变幻莫测的市场口味。尽管经过普法课之后的灿星制作也表示,将花大力气进行原创。但我们需要怎样的原创?如果更为通俗的理解,那就是要使得“中国制造”升级为“中国创造”,改变过去“拿来主义”的“中国模式”,注重原创的“中国内涵”。这个过程中所提倡的原创,核心便是完全摒弃过去的“山寨文化”,需要从头到脚,从里到外都要进行原创,都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这,其实也是“原创”这一词汇的基本要求。

“好声音”版权之争或成经典案例

如今,旷日持久的“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试金石。“中国好声音”作为国内最大音乐选秀类综艺IP,以及这起事件众说纷纭的影响力,必然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代表性案例。

事实上,该事件自进入法律程序后,尽管终局性裁决还没出来,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给出了落锤定音的诉前裁定:先是6月20日做出诉前保全裁定,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首张诉前禁令,责令前四季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方、已丢掉“好声音”模式版权的灿星,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等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后是针对灿星方面提出的复议,7月4日做出复议裁定,维持原裁定。法院方面还就几个焦点问题,在官方微信公号上给出了充分解释,这也被视作公开公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标杆。

这份裁定也契合很多人的预期:此案中的版权归属、侵权赔偿责任等实体问题裁决,当然有赖于涉事各方的证据。但从常理而言,灿星跟原版权方未达成续约协议后未出分文,还能延续“好声音”的红利,这显然不合情理,对花了大价钱买下“好声音”版权的唐德公司也不公平。

可以肯定,如果该案中的知识产权方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那将起到示范作用;而若结果相反,那也会释放出某种信号,这种信号连接的,或许是破窗效应下的侵权效仿,而这无疑将为中国电视产业未来的发展埋下一个巨大的陷阱。

正如广电总局一再强调的那样,保护版权和尊重原创是相辅相成的,不尊重版权何来原创?只有全社会都尊重知识产权了,才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自主创新中来,才会激发更多人的创造力。尤其是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日益严格的情况下,只有诚心诚意的原创才有未来,任何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关注“中国好声音”,所维护的不只是一档电视综艺的版权,更是维护广电节目自主创新的未来,维护的是对所有创作人的尊重和致敬。

“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其实也是种启示:鼓励原创,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前置条件;那些罔顾知识产权、带有剽窃印记的“原创”,本质上是伪原创,也理应被版权保护的“火眼金睛”识破。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无分它是原产的还是舶来的,都置于法律框架下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是激励原创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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