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3月15日讯(记者 葛晓阳)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行为、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法将加大在食品、药品领域打假力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据了解,目前的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商业化趋势。有的知假买假者没有正当职业,成为“职业打假人”,有的专门成立职业打假公司,但他们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敲诈勒索商家。更有甚者,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在其他场所再次购买同一商品,以图再次获利。
据悉,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据了解,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以及职业打假、打假集团化及索赔后购买相同瑕疵商品再行索赔的行为,最高法将持续关注并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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