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局最近发布《美国的提供权:版权注册处报告》,该报告是多年研究评估美国版权法中“提供权”适用的成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互联网的两个条约要求美国规定提供权,即经请求版权所有人可以授权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且该权利是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尽管美国在1998年实施WIPO的互联网条约时并未采用明确的“提供权”条款,美国政府长期以来达成的共识是,美国《版权法》中的专有权涵盖提供权的实质内容。
该报告对此持同样观点,认为美国法律提供了WIPO互联网条约要求的完整保护,因此目前不需要进行立法修改。该报告描述了提供权的历史背景和法律背景,帮助人们理解美国法律如何实施提供权。报告还建议美国国会继续关注提供权领域的案例法发展,并且简单勾勒了可以探讨的未来立法方向,如果有必要,还要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编译自infodock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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