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讯(记者马智博韩丽平)记者从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哈市将从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质量和燃煤设施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燃煤污染防治,下一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要求,哈市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在哈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同时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拆除。
此外,《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燃煤使用单位对除尘设施的除尘未采取密闭方式收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储存燃煤、煤灰渣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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