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在北京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何要出台这份《意见》?
--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将不可避免产生大量法律纠纷
此前201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京津冀地区打造成为“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的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在18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这样介绍《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这些法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稳妥地解决这些法律纠纷,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成为当前京津冀三地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颜茂昆说。
颜茂昆表示,去年以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法院结合三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司法实际,以不同形式先后出台了有关意见或召开会议,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经过深入的调研论证,制定和出台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三地各级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
这份《意见》有啥“硬规定”?
--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
这份《意见》共分3个部分、18条。颜茂昆表示,其中,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展开。
其中,在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
在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依法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在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
在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此外,《意见》根据功能疏解、产业升级转移等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京津冀三地法院该如何做?
--不能仍然抱着“一亩三分地”思维
在谈及这份《意见》的特点时,颜茂昆强调,以协同司法为保障。他说,京津冀三地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不能仍然抱着“一亩三分地”思维,各行其是,而应该加强协作,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
记者注意到,《意见》第三部分明确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具体为:
一是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二是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三是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
四是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法官任职交流、调研协调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