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高院将某公司认定为非法集体管理机构的判决引发了业界和一些专业人士的关注。有专家再次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需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的问题,甚至还有人质疑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必要性问题。
国内外立法确立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都是帮助广大著作权人尤其是普通著作权人行使和实现他们自己难以行使和控制的诸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小权利”,降低权利人个人的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帮助使用者、传播者解决众多作品的授权许可,推动产业发展;有效推动作品的广泛传播、使用,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国家通过实施集体管理制度,让社会公众逐渐形成良好的版权意识,养成人人尊重创造、尊重版权的良好社会风气;节省各类社会资源,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改变单一著作权人面对强势和众多使用者、传播者的不平等和弱势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无法想象:如果没有音著协,宾馆、饭店、机场、车船码头、地铁、公交车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使用的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以及网络传播音乐等,会是什么状况?词曲作者的版权利益该如何得到维护?如果没有音集协,KTV经营者该如何解决十几万部海内外音乐电视的版权问题?广大普通词曲作者、唱片公司的那些合法权益又能否得到保护?法院的案子会不会堆积如山?如果没有文著协,我们广大文字作者是不是还不知道教科书和教辅的区别?不知道作品入选教科书不仅是荣誉,还要给稿费?是不是讨要报刊转载和教科书选用文字作品稿酬无门?
最重要的是,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成立以来,5家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并开展工作,他们的工作逐渐获得社会的认可,得到更多著作权人的支持,每年从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收益的人群数量都在扩大,收益也在增加,尤其是产业界也充分认识到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和给其工作带来的便捷性,逐渐形成了向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并支付版权费的习惯。可以说这是我国法制史的一大进步。
从国外上百年集体管理的实践看,很多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都从多家竞争演变成事实性的独家或垄断,这对整个社会、对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是有利的。一个作者如果将自己多部作品的权利交给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无疑会增加使用者与各集体管理组织打交道的成本,增加使用者获得授权的负担,加重会员与不同集体管理组织交往的管理成本,整个社会交易成本反而会更大,而权利人的收益未必会因此而增加。这反而会偏离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借鉴海外成功经验,加强和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会员和产业界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成为各类作品版权交易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作者:张洪波.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