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一种糖都能叫“新年”糖!你以为在春节期间售卖的糖就叫新年糖?你以为给糖“穿”上喜庆的衣服就叫新年糖?你以为在糖纸上印个吉祥物就叫新年糖?NO!中细软集团小知在此“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只有徐福记的新年糖才能这么叫。你问为什么,因为“新年”两个字已经注册成商标了啊。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就将各种畅销糖果混合包装成具有年味的糖桶和糖包,推出了“新年糖”产品。该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商标局提交了“新年”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2月通过了商标局审核,成为该公司的一个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简单来说,除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可以称自家的糖为“新年”糖外,其他企业这么说,就是侵权。说起来侵权方式,那就很多很多了,比如下面这些……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虽说尊重商标权是好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是必要的。然而,开开心心过个新年,一不小心就“花式”侵权了,也是挺令人担忧的。其实知己们完全不用担忧,因为《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新年”商标,只能用于核定商品上,如果冻、果胶、花生糖果、软糖等。若非为了商业利益恶意将该商标用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之上,一般很难构成侵权。
不得不说,“新年”商标能够注册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字体的设计使该商标具备了显著性,否则也是很难通过商标局审核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并且不能够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单看“新年”“新年好”“新年快乐”这些日常用语,一般是不具备通过商标局审核的显著性特征的。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仅要具备显著特征,又要注意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很多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往往因为不了《商标法》的规定,从而导致申请被驳回。中细软集团作为中国领先的科技服务云平台,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生态圈,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也能帮您解决好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难题,助您早日变身商标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