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进行歪曲、篡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鬼吹灯》作者张牧野向法院起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九层妖塔》导演陆川,索赔100万元人民币。据报道,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为了版权费或者署名权,小说作者、编剧起诉片方的事屡见不鲜,而此次双方的争执聚焦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的“新”意耐人寻味。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转让,没有规定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人身权转让。虽然理论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应允许著作权的人身权进行转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著作权转让双方,还是司法界,均认为著作权人身权不能转让。
针对这起案件,站在原著作者的角度,作品是否被扭曲篡改,至少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作者是唯一的判断者,虽然这种说法可能过于主观偏激,但这在另一方面却反映了作者是完全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做出完全处分的人。出于对原创作品的呵护,任何形式的改编都应充分尊重原著作者,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对于著作权人人身权的尊重是诚信版权交易的一方面,而另一方面,也需要原著作者能够容忍改编方的适度调整。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剧,均是二次创作的产物,绝不是把一个原作品搬过去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变成影像,它需要提升、改编。而在其中,文字语言、镜头语言和画面语言间的碰撞也给改编成功带来了阻滞,为了共同的胜利,确需原著作者能够给予改编方足够的时间和容忍。
著作权人人身权是否可以主张获得某种商业利益,最终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作者权利的滥用也是法律应有之意。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现实中如何正确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设计我国的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在作者、受让人、第三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理智的平衡。同时,在版权交易中,请让尊重与容忍并驾齐驱。(三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