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朝阳区法院消息,因影评人文白撰文称影片《夏洛特烦恼》抄袭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11月10日,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编剧彭大魔、闫非将文白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致歉并索赔各项损失221万余元。
官司开始之前,小编就通过王军的律师团队了解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电影相关内容,包括如何定义和判定剽窃,剽窃、抄袭和借鉴、模仿等的区别,创作者是否有法律义务主动规避类似前作等等,王军也是此前备受关注的琼瑶告于正抄袭案琼瑶方的代理律师。我们也试着通过对琼瑶案审理过程的回顾,从实务角度揣摩法院对电影抄袭的判断尺度——毕竟艺术创作无法进行细致量化,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不够完善,具体案例会成为今后抄袭纠纷的操作范本。
疑问一:如何定义抄袭?
细读《著作权法》,认定电影是否抄袭有如下方式:
什么叫剽窃?剽窃就是“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保护的对象是有著作权的作品。目前司法界和学界已经达成共识,采取“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区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思想、观点、概念、规律等都是人类共同智慧,应不断继承和发扬下去,但在作品里可以用不同方式表达,独特的表达手段才算你有“独创性”的东西。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略有不同,但总体说来大同小异。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接触”的认定原则,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实质性相似好理解,接触指的是抄袭者曾研究过或有机会研究被抄袭者的作品,具体判定的时候要考虑前作是妇孺皆知的作品,还是一部冷门小众作品。
具体说来,一般怎么认定一部作品存在剽窃行为呢?主要有这么几种方式,第一,原封不动地照抄了其他作品或者仅作小部分调整(这比较蠢,一般人不会这么干);第二,引用他人作品超越了“适当篇幅”的界限;第三,虽然大部分内容不一样,但窃取了人家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这在真实案例中可以被称作“实质相似”;第四,全篇都如同一张“剪报”,东拼西凑了大量作品。
如果抄袭成立,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如果已经认定剽窃成立,那么抄袭者应该接受怎样的惩罚呢?《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者,应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数额可以参考违法所得的收益。
每名创作者都应该对抄袭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因为即便你没抄袭,官司也可能主动找上你。抄袭纠纷也并非山寨大国专属,历史上连许多大师级导演都吃过官司。西部片大师塞尔桥·莱昂内《荒野大镖客》被判抄袭黑泽明的《用心棒》,赔了一大笔票房收入;詹姆斯·卡梅隆一年被告了三次,好几个编剧都咬定卡梅隆构思了15年的《阿凡达》剧本剽窃自他们,不厌其烦的卡梅隆同意赔钱并在片尾标注上了一个人的名字;《黑客帝国》被小编剧托马斯·艾尔索斯控诉抄袭了他的剧本《永生者》,法官仔细比对之后耐心地给出了评判:两者除了都有救世主以外,根本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呀。有时候知法懂法不是为了犯法,而是因为法律是身处业界的必要生存指南,也是创作者保护自己权益的一件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