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11月13日,省质监局在官网发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将参考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
为拓宽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信息渠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财政厅共同发布该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1、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产品的;2、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3C认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证明的产品;3、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4、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6、过期、失效、变质产品;7、其它需要奖励的。
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局要畅通“12365”投诉举报热线,为举报人举报提供方便。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在受理举报时,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及时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举报时间、内容等作详细记录、登记。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暂行办法将举报分为3个等级,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依据举报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金额多少,参考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但每个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举报奖励小于100元,按100元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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