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侵权行为更有隐蔽性。更为重要的是,其他权利遭到侵权后,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修复、恢复原状的形式维护其权利,或者承担赔偿金额,而知识产权被侵权后,大都无法恢复原状,且权利人需要付出高额的维权成本。因此,核查拟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是相关服务机构的重要任务。但在实践中,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迫推迟上市或无法上市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探讨拟上市公司应如何核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作为国内晶硅片切割刃料的龙头企业,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大新材)的新股发行差点因一纸诉状付诸东流。在新大新材股票发行前夕,新大新材发布公告称:“鉴于本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进一步落实,经本公司申请,暂缓上市。”导致新大新材IPO“紧急刹车”的原因是另一家企业以新大新材生产的产品晶硅片切割刃料侵犯其“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专利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显示,新大新材的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外还有两件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新大新材遭遇专利诉讼后,与原告迅速达成和解,原告撤诉。之后,新大新材才得以顺利上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规定,律师、保荐机构需要核查拟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风险等,核查内容不仅包括信息披露,还应深入分析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技术构成,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在法律风险评估方面,中介机构需要对同行业已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分析,包括专利说明书、专利检索报告的对比文献信息、同族专利信息、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专利许可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判断拟上市公司采用的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同时,中介机构还应该协助拟上市公司建立知识产权防御体系,尽量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事实上,保荐机构要完成上述核查并非易事。从目前国内从事上市保荐业务的券商人员构成来看,金融、财务或会计专业的人员占多数,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较少,从事技术研究的人员就更少。笔者认为,作为保荐机构,券商对拟上市公司专利、非专利技术的研究、核查能力相对较弱,保荐人需要借助外部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相对于券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分析拟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笔者进行调查后发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多数从业人员具有理工科教育背景,比如电学、机械、通讯专业等,法律专业和外语专业的从业人员也占据一定比例。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该比券商从业人员更了解相关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技术要点,便于与行业其他技术做横向或纵向比较,其在数据检索、分析和对比方面也更专业,再加上相关的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分析等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相对于保荐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为拟上市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分析方面更具有优势。(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