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1日电“钢材过磅了我们发现重量根本不足!”近期,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到南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诉,投诉人称该公司与钢材供货方因过磅问题发生纠纷,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核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又发现,该批钢材除涉嫌虚标重量,还涉嫌商标侵权,于是将钢材暂扣并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批钢材的供应商为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公司),其钢材由南京某物资有限公司(简称物资公司)提供。
2015年4月8日,该案当事人——第三方物流也就是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物流公司)接到物资公司的代送货电话,要求其送货到高淳。当天晚上,货运驾驶员陈某擅自将物流公司仓库中库存的分属3家公司生产的6#、8#、14#共15卷钢材,拆除了原来的标牌,全部换上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生产的标牌,该标牌标注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钢轧总厂”及注册商标等。
陈某将钢材装上车后,次日早上发车至高淳,到达后直接通知施工单位卸货。卸货前,施工单位提出过磅,但驾驶员陈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驾驶员陈某报警,后竟弃车而去,车辆被留滞交警大队院内。接到施工单位投诉后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钢材过磅后发现实际重量仅为24720kg,而之前标称重量为31773kg。除了涉嫌重量不足,执法人员还发现此批钢材并非是标牌所示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商标侵权。
经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钢材并非其生产,且公司第二钢轧总厂近几年未生产过14#螺钢,也从未授权允许提供6#、8#钢材的两家生产企业贴牌生产马钢产品。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该公司仓库内库存的分属3家公司生产的6#、8#和14#钢材换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标牌假冒商标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将实际重量是24720kg的钢材标称为31773kg,虚标重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