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用数年时间进行维权,希望通过专利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近日,谈起专利维权,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深有感触地向本报记者表示,专利侵权极大损害了企业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许多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专利法相关规定及处罚措施,形成强有力的专利保护,才能为创新主体解除后顾之忧,使专利制度更好地发挥创新驱动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的作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对本报记者所言,代表了学界的呼吁。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认真听取了各类创新主体、权利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要着力解决专利侵权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问题,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难题,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
着重解决突出问题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措施是解决维权难题的途径。”这是来自基层企业和专利权人最多的呼声。有企业代表介绍,由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行政调解协议执行力不强,一些侵权人为逃避赔偿责任故意不履行调解协议,专利权人只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不仅浪费了大量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资源,更延长了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周期,人为造成了周期长、效果差等问题。
“根据权利人反映,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中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其中主要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六十条拟新增的内容中,为及时遏止专利侵权行为,拟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明确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没收侵权产品”等强制手段,其中“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同时,拟增设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要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适应创新发展需求
“侵权者或十分隐蔽,或地处偏远,这些因素使我们取证非常艰难,有时几乎是无法做到的。”面对专利侵权,企业和专利权人最头痛的问题之一,莫过于“举证难”。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将致力于破解这一症结。”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谈到,“举证难”问题是专利维权中的突出问题之一。针对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提供确定赔偿额证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商标法的相关内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拟增加有关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应对网络环境下时有发生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成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面临的新问题。”孙国瑞的观点,已经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得到了体现。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送审稿中拟遵循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删除”基本规则,在专利法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同时,为发挥行政执法优势,建立快速、便捷的网络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草案建议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目标,就是要立足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现实国情,放眼世界,针对我国专利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深化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强调。(本报记者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