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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改编影视作品独立元素为何侵权

央视动画作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制片人之一,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拥有片中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并以此改编创作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没想到因此惹来了官司并在一审中败诉。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制片人,有权利对原作进行改编,并使用原作中的独立元素创作衍生品吗?

动画形象版权归谁?

许可合同很关键

本案中,影响双方诉讼胜负的关键在于,对于“大头儿子”等3个动画形象,设计者刘泽岱与被告是否订立了著作权许可合同,以及许可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根据当时任上海科教电影厂动画导演的崔世昱回忆,当时他受央视之托,联系了刘泽岱,要求其创作动画人物造型,并口头协议该造型用于动画片制作,版权归央视所有。

对于著作权项的许可和转让,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许可范围或者许可期限的许可合同,在事实真伪难明时要作出对著作权人有利的解释,这是因为,在著作权合同关系中,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往往是财力雄厚的一方,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经济实力悬殊,著作权人事实上难以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在此情况下,就必须保证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应当最大可能被保留在权利人的手中。

因此,即使刘泽岱通过口头协议允许央视将动画形象用于1995年动画片的拍摄,但并不能就此推论央视在2013版新动画中当然获得对人物形象的许可使用权。

视听作品权利都归制片人?

片中的独立元素归作者

1990年版《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以及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动画人物设计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制片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是指视听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制片者享有,而不是指制片者可以获得组成其电影的所有元素(如主题曲、剧本、剧照等)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是由连续画面、剧本台词、背景音乐、主题曲等共同组成,因此,对于改编成剧本的小说、音乐、动画形象等“可以单独使用”的组成元素,相应的作者有独立维权的法律资格。比如说,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其广告中使用《道士下山》的电影片段,制片方有权提起诉讼;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中仅使用《道士下山》的主题曲,那么作曲者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而制片方则无此资格。

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而言,事实上包含着两种属性:既是视听作品的有机组成元素,又是视听作品之外的独立作品。换言之,由于视听作品构成的复合性,包含众多权利主体,为了规范、简化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在整体上属于制片人,而其他参与者(包括摄影、灯光、编剧、配乐、演员等)只能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报酬,即在同一视听作品的范围内将相应智力成果的版权让渡给了制片人。但是,对于视听作品组成元素中那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在电影之外,仍然可以自由使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例如,虽然周杰伦的《菊花台》是电影《满城尽带黄金甲》的主题曲,但在电影之外周杰伦可以演唱和发行这首歌,而制片人虽然可以在《满城尽带黄金甲》中使用该曲,却不能在电影之外擅自复制、发行这首歌。

制片人不经允许改编作品?

小心原作者找上门

视听作品制片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范围,仅限于整体意义上的作品,这意味着其不可以单独地控制其作品中的每个部分,更不可以在后续演绎过程中对构成元素擅自进行改编。

《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要将由文学或艺术作品派生而来的电影作品改编为其他任何艺术形式,除了要经过电影作品作者的许可之外,还要经过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因此,对电影的改编(尤其是对作品元素如音乐、剧本、动画形象的明显改编)需要同时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例如,在原告白先勇诉被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电影制片厂取得白先勇许可将其小说《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其后被告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并演出,事前取得了电影制片方的授权,但未能获得小说原作作者白先勇的许可,于是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同样,在本案中,央视动画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对人物形象进行了改编,因为没有事先约定或者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在性质上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即使视听作品的制片人,也无权对其作品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元素进行任意改编并用于新的视听作品。因此,无论是按照1990年版的《著作权法》还是现行《著作权法》,即使认为央视动画取得了95版动画整体意义上的著作权,也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了刘泽岱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当其在2013年动画中再次涉及对刘泽岱作品的使用、改编时,仍然要获得相应权利人(本案原告)的授权。(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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