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仅仅创意相同不代表作品构成侵权
·涉事两部宣传片有诸多表达上的差异
·校庆宣传片引发的讨论反映出国人对创新发展的渴望
·成功的模仿应是模仿精神而非表面
在复旦大学“宣传片事件”中,被提及频率最多的是“侵权”“抄袭”等字眼,从用词组合来看,包括“抄袭创意”“抄袭作品”“侵犯版权”“复制创意”等诸多说法。显然,一般的网友并不认为从法律责任上区分抄袭创意与侵犯版权在本质上会有什么不同。在众口一词的口诛笔伐中,执著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仅仅创意相同不代表作品构成侵权,因为创意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内容。)的专业意见在一片高亢的道德声讨中也显得不合时宜。
模仿创意不等于抄袭作品
显然,如果认真、客观、理性地分析涉事视频(初版宣传片),不难发现它与东京大学宣传片的相似性更多地表现为雷同的创意,二者都是表现“实现理想的毕业生回归母校追昔抚今”这一主题。因此,东京大学可以拍一个宇航员身着航天服在校园漫步回忆往昔岁月,剑桥大学也可以拍一个潜水员身着潜水服在校园缓行追思过往青春,同样,复旦大学自然也可以将同样的创意通过一个毕业于本校的试飞员的真实经历进行表达。
如果将这种创意或者说主题剥离出去,我们就会发现,涉事的两部宣传片其实有诸多表达上的差异:我们发现复旦宣传片中还有飞机失事和主人公在濒临绝境后追忆校园往事后转危为安的情节设置;我们注意到镜头语言、背景音乐和旁白设计的个性化编辑;我们注意到场景布置在相同之余还有更多不同。因此,从侵权比对的角度,笔者认为还不能断言复旦宣传片构成侵权。
至于第二版宣传片的抄袭指控,则显得更加苍白,宣传片中,校友之间不断传递校徽或者校名的接力行为显然不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网友之怒体现对创新的渴望
首先,在民众的朴素理解中,抄袭创意与抄袭作品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学究气十足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显然不如网友“毫秒级”逐帧对比显得更加有说服力和感官上的冲击,亲眼所见形成的心证则更能让人坚定不移相信自己的直觉。至于这种“两个视频看着很像”到底是来自法律不保护的创意还是法律保护的表达,则并非人们关注的重点。对于不劳而获的创意剽窃,“复制创意不算抄袭”的辩解不但不能平息众怒,反而给人以“窃书不为偷”的观感。
其次,“爱之愈深,责之愈切”。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公共教育研究机构寄托了前所未有的希望和憧憬,因为国内为数不多的百年学府代表了国内最高精尖的文化创新软实力和科研开发硬实力。因此,复旦大学校庆宣传片上的细节和纰漏都能时时牵动公众的神经,反映出国人对于国家创新发展的急切和渴望。也因为这个原因,国人难以对承载民族希望的百年学府的模仿行为有包容之心。
需要模仿的是精神而非表面
一方面,版权普法任重道远。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公众共识和法律基础。只有公众的普遍理解与司法裁判者的一般认知保持一致,司法判决才能获得实质上的信任和形式上的遵从。因此,如何让民众在公共版权事件中准确切换法律视角和道德评判,正是今后公众版权知识普及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对于正常的优秀文化和技术的创意模仿,是任何一个现代化工业国家都会经历的必要阶段。因此,对于优秀的创意,不应当一概摈弃。但是,即使要参考优秀作品,也应当更加注意从借鉴层面上不断深化,成功的模仿并非模仿其表面,而要模仿其精神和实质。
(作者: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