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条件下,优秀作品当然可以免费,但是这种免费只能是版权高标准保护条件下,版权人的意思自治行为,而不能成为剥夺版权人权利的借口。
文/陈明涛白伟
1842年初,马上要过三十岁生日的狄更斯,携带着妻子,兴奋地踏上美国国土。此时事业如日中天的他,不仅在英国本土,在美国也是最受欢迎的作家。
然而,结束四个多月的美国之旅后,当初的兴奋变成了失望、伤感和愤怒。
建国之初,相比欧洲文化的“高大上”,美国文化实在太过土气,文化产业极不发达。基于这种状况,为了让民众以便宜的方式获得外国文化产品,美国人自然不愿意保护外国人作品。这种看似“划算”的做法导致后果却是盗版泛滥,国内文化产业萎缩。
为了在美国获得平等保护,外国作者进行了长期的“艰苦斗争”,狄更斯就是带着这一目的来到美国。他四处游说,要求修改美国版权法,平等保护外国人,最终却无人理睬,沦为“最不受欢迎的人。在当年10月出版的《美国札记》中,狄更斯破口痛骂美国是“盗版横行、随地吐痰”的流氓国家。讽刺的是,该书出版后仅两周,美国多个地区就已经出现了该书盗版。
历史总是以出奇相似的方式重复着轮回。
二十多年前,美国人来到中国,提出与狄更斯同样的要求,请求中国更好地保护美国作品,以改善微软、adobe等公司软件在中国遭到广泛盗版的现实状况。我们提出了“国家处于初级阶段、人民不应该为享受最新文化成果付出过多的代价、需要保护国内产业”的理由,与二百年前如出一辙。
其实,我们同样面临着美国当年的窘境。当前,国内盗版侵权屡禁不止,肆无忌惮,最终受害是国内产业。出版行业持续低迷,音乐领域好作品凤毛麟角,各大节目翻来覆去炒冷饭、编老歌;电影领域,每年美国进口三十余部电影总票房能够打败几百部国产电影;电视剧节目粗糙,抗日神剧不断上演“手撕鬼子”、“裤裆藏炸弹”的雷人情节。为了抵御美剧冲击,更是出现让人哭笑不得的各式封杀与限制。
当时的美国痛定思痛,转变理念,开始强力地保护版权作品。如今,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常年占据GDP的6%以上,全部版权产业更是高达11%。好莱坞大片动辄上亿、甚至十几亿票房。近期上映的《速度与激情7》更是在短短一个月内卷走24亿人民币。
有人说,如今的美国是依靠“好莱坞的大片”、“麦当劳的薯片”、“英特尔的芯片”称霸世界。这背后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可能实现的。
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免费的概念”成为互联网营销思维。近期更有微软打出盗版免费升级的口号。因此,有人就提出,“版权保护激励不出优秀作品,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下,作品就应该免费,作者自然能获得相应报酬和收益,不需要实行版权保护,何必再需要律师打知识产权官司呢?”
那么,在这个时代,版权保护真的过时了吗?
通常认为,激励论是版权保护正当性的重要理论。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规定:“……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此,很多人认为,版权法只是为了激励优秀作品的创作。
虽然优秀作品不依赖于高标准的版权保护,但是文化产业的形成却要求强有力的权利保护。因为,只有高标准的版权保护,才能够保护投资人的投资预期,从而促进文化创新,愿意投入,敢于投入。
可以说,高标准的版权保护,能够为文化和创新产业化提供土壤。市场主体从来都是唯利是图,只有让投资者看到可预期的稳定收益,文化产业才能走上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没有高水平的版权保护,人们往往急功近利,整个社会只能产生各种东拿西凑的山寨文化。复旦大学校庆的抄袭门事件,无非是这一文化的缩影。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颠覆性、原始性创新无法形成,那种像卡梅隆一样毕十年于一役创作《阿凡达》电影的情形,在中国不可能出现。到头来,观众能够看到的只能是无数的“致青春”不断被搬上银幕,各种奇形怪状,生拉硬套的电视节目充斥银屏。
当然,优秀作品在任何时代都不常有。人类创造的文化作品,99%都是平庸的,甚至是垃圾作品。优秀作品的作者,通过获得名声,进一步获得相应物质利益。互联网的出现,只是将优秀作品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效应放大了,让优秀作品作者获利途径变得多样化和便捷化。而传播条件的创新不会对二者的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
但是,如果没有对这99%平庸作品的保护,也不可能出现那1%的优秀作品。通过高水平的版权保护,构建优良产业环境,激励更多作品产出,让优秀作品产生变得更为容易。
所以说,互联网条件下,优秀作品当然可以免费,但是这种免费只能是版权高标准保护条件下,版权人的意思自治行为,而不能成为剥夺版权人权利的借口。
历史的昨天和今天告诉我们,无论是国情论还是互联网的借口,都不构成低水平版权保护的理由。如果我们不改变低水平的版权保护的现状,优秀文化和高水平的文化产业发展,都将是别人的“盘中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