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要求网媒转载作品须获授权并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通知》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以官方文件明确了网络转载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依法依规转载,尊重原创版权,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4月23日是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媒体版权保护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南方都市报》也发布《版权声明》向非法转载说“不”,呼吁各方共建版权合作秩序。《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中,网络媒体免费转载作品、不支付作者稿酬可谓司空见惯。诚然,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巨大的冲击,然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随着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应强烈,广大原创作者对网媒的不满也溢于言表。为此,国家版权局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
实际上,近年来网络媒体因转载内容的版权纠纷屡见不鲜。如2014年6月多家媒体集体声讨“今日头条”的侵权风波,包括《广州日报》、《长沙晚报》、搜狐公司在内的多家媒体指责“今日头条”未经许可转载其内容,涉嫌侵犯版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个月后,国家版权局确认“今日头条”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传播权的行为。此后,“今日头条”开始与各家媒体洽谈作品版权的采购事宜。
网络媒体免费转载作品之风,与现行《著作权法》的缺憾不无关联。正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让网络媒体有开吃“免费午餐”的机会。该条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款成为网络免责转载的一大依据。《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法》的法律漏洞,对“时事新闻”首次做出了界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过,《通知》只是部门规章,并无法律效力。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修订和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时评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真正从立法上给网络媒体免责转载纸媒作品的“免费午餐”模式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