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李想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农委委托,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种子法修改把握了五个原则: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自主创新,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其做大做强;四是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李想今天被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针对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比较严重的现状,进一步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这个规定主要是约束和规范征地行为,不涉及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修订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支持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李想针对我国目前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还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的现状,种子法修订草案着力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种类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李想今天被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
修订草案规定,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取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各自再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作为审定品种的规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修订草案规范了品种审定,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李想今天被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作为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的依据。
农业部提出,应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权益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李想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种子法修订草案借鉴吸收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
修订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明确执法主体建统一监管平台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李想当前我国基层种业执法机构权责不清,需要明确种子种苗管理机构在执法中的职责地位。今天被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种子执法主体,同时规定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
修订草案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种业信息发布平台、监管平台和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生产经营许可、市场监管等种业信息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