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9时,两大空调巨头格力、美的关于“五谷丰登”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律师就美的公司空调产品使用“五谷丰登”图文标识是否作为构成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权等焦点展开辩论。因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悉,2014年12月19日,珠海中院法院一审裁定美的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格力380万元经济损失,美的不服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
美的被判侵权赔380万
2013年11月8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500万元。
据珠海中院一审查明,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五谷丰登”商标注册。2011年4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然而据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早在2010年1月12日,“五谷丰登”就已使用在面向“家电下乡”的空调产品上。该标识是美的于2009年9月开始设计的。两大空调巨头就“五谷丰登”的争夺战在2011年底开始。
珠海市中级法院认为,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商标权。一审判决美的公司及泰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现场焦点
“五谷丰登”是否会造成公众识别混淆
二审开庭时,双方都提交了新证据。在对证据进行质证后,审判长邓燕辉围绕双方上诉诉辩主张,焦点有三个。
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
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美的:
系正当善意使用
不构成侵权行为
美的公司代理人当庭认为,该公司是作为产品系列名称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正当的、善意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五谷丰登图案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不相同,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弱,知名度低。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美的公司不侵犯涉案商标权。
该代理人认为,客观上,涉案“五谷丰登”商标没有知名度,美的自有商标“美的Midea”为驰名商标,不存在傍“五谷丰登”知名度的条件。主观上,美的公司不可能放弃自己知名度更高的商标,转而使用他人没有知名度的商标。
格力:
美的行为构成侵权
获利远超380万元
被上诉人格力公司认为,该公司确实使用了“五谷丰登”注册商标;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商标在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日2010年2月8日之后,美的公司在先善意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诉侵权商标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其字形、读音、含义均相同;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标识贴在商品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就是商标性使用。
格力公司还表示,美的公司侵权产品有19款之多,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侵权产品带来的利润远高于原审法院所确认的380万元赔偿额。
现场:资深法官庭外直播间解说
该案庭审是广东高院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系列活动之一,故有不少社会公众前来旁听,大法庭座无虚席。因该案双方均为广东本土企业,且在空调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东高院在金羊网和广东法院网对庭审进行全程直播并有资深法官在庭外直播间进行现场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