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品牌耐克声称指控其篮球系列利用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受版权保护的图像的诉讼是“毫无根据的”。
在驳回动议中,耐克声称由摄影师雅各布斯.伦特米斯特(JacobusRentmeester)提交的原始诉讼呈现的是“无法律依据的情况”,驳回动议旨在驳回这一起诉。
伦特米斯特今年1月起诉耐克,要求耐克赔偿从图像的使用获得的利润以及禁止进一步的涉嫌侵权行为。
所涉图像是伦特米斯特为一家美国杂志《生活》的1984年洛杉矶奥林匹克运动会特刊拍摄的一张照片,内容是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空中跳跃。
伦特米斯特在1月22日提交到俄勒冈地区法院的诉状称,耐克向他支付了1.5万美元获得使用该照片的有限许可权,使用期为两年,耐克在两年期限过后继续复制使用照片。
耐克继而创造“飞人”标志,该标志是受照片启发的一张飞人乔丹的剪影。之后,耐克创造了乔丹品牌部,销售使用上述剪影标志的迈克.乔丹产品。
耐克向上述同一法院提起动议,表示法律很明确:只有当同一事物的两张照片几乎一样时,侵权行为才能发生。
动议指出:“伦特米斯特远未达到这一标准,他的照片在情绪、灯光、背景、表达、颜色、风格、整体外观和感觉上都存在重大的差异。”
耐克还批评伦特米斯特等了数十年才提起诉讼。
动议指出:“伦特米斯特对乔丹、乔丹的长相、乔丹的体育精神或乔丹灌篮的图片并不拥有垄断权。”(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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