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9款“英氏”婴儿营养米粉罐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导致公司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雅培贸易公司将英氏营养、枫树食品、英氏乳业、乐友达康、兴华塑胶等五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110万元。
昨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侵权成立,判决除乐友公司以外的其余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31395元,同时判令五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米粉、销毁库存米粉罐成品、半成品、模具。
9种外罐均由委托公司制造
原告雅培贸易公司起诉称,该公司销售产品使用的米粉罐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早在2009年5月20日就被授权公告,至今有效。
2013年10月29日,雅培制药公司与原告签订《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协议》,授权原告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且可单独起诉。
随后,原告发现英氏营养、枫树食品、英氏乳业等三家公司共同制造、销售了商品名分别为“英氏-首尝亲衡加铁营养米粉”等9种口味罐装米粉产品及米粉罐。
上述米粉罐具体由枫树食品公司委托兴华塑胶公司制造。原告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公司的专利权,并用于商业目的,销售量巨大,已经给其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五家公司停止侵权,并捣毁模具,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110万元。
起诉后仅一家公司停止销售
英氏食品公司辩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应为米粉罐,而非罐装米粉产品,其指控罐装米粉产品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被控侵权的罐装米粉产品是英氏营养委托枫树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合法向兴华塑胶公司采购的,被告并无侵权行为。
同时,在原告起诉后,除乐友达康公司已经停止了销售外,其余四家公司均未停止,他们认为其生产制造和销售该产品合理合法,不应停止。
被告兴华塑胶公司则称,他们受枫树公司委托生产了涉案米粉罐,但其并不知道雅培公司享有该专利权,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五被告均不同意原告雅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四公司被判赔百万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庭审时,当事人只有原告出庭,五被告均未出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米粉罐与原告的对比后,发现两者外观设计只在细微处略有不同,对消费者而言,极易混淆。
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判决五被告自即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及半成品。被告英氏营养、枫树、英氏乳业、兴华塑胶等四家公司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103.1万元。
涉案9款米粉分别在乐友公司各门店、乐友网站、英氏官方网站、天猫商城英氏旗舰店等均有销售,且销量可观。仅以淘宝网上一店面为例,涉案米粉的月销量就超过450件,库存量近3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