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首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莫某等用病死猪肉加工牛肉干案、某渔港销售假冒名酒侵害商标权案两例案件被列入。
莫某等用病死猪肉加工、销售牛肉干案。莫某、伍某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的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将病死猪肉、母猪肉、狐狸肉等非牛肉生产的肉干以纯“牛肉干”的名义销售给成都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23万余元,并虚构采购牛肉事实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73万余元。经审理,广安市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判处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被告人莫某、伍、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十六年、三年,并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300万元、300万元、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某餐饮公司销售假冒名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局对某餐饮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扣押了其正在销售的500ml“贵州茅台”53°白酒831瓶,1000ml“贵州茅台”53°白酒288瓶及15年年份500ml“贵州茅台”53°白酒1瓶。经鉴定,上述1120瓶涉案“贵州茅台”均非茅台公司包装生产。茅台股份公司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成都市中院,要求该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成都商报》上道歉。经审理,成都市中院认定该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在《成都商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该餐饮公司以其购进渠道正当且价格正常合理而不构成侵权为由,上诉至四川省高院。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作为餐饮经营者,在批发商未能提供销售授权书、随附单等酒类商品溯源文件的情况下就购进并擅自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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