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朝阳川农民朋友包先生送来了一面书有“廉洁奉公一心为民”的锦旗,表达对市消费者协会的感情之情。
今年9月,包先生来我协会投诉称:5月份,包先生通过某广播电台收听到某眼病药品广告,广告中称该药品对患者治愈率达百分百,是国家指定的眼病用药和补眼药品。包先生十几年来,因眼压高,一直备受病痛折磨,多次治疗都没收到明显效果,听到广告中说的这么好,不禁心动。于是拨打了药品的销售热线,一次性购买了口服和外用4个月用量的药品,价格为1480元。用药2个多月后,包先生感觉视力更差了,并伴有胃灼痛,血压升高等症状,通过电话咨询销售商,对方说这是正常反应,再吃1个月就可以好了。包先生觉得不能再吃了,再吃下去可能会有危险,经多次与经销商协商未果,投诉到我协会。
我协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厂家,了解到该药品为国药准字号药品,因个体差异,使用者收到的效果也不同,且有部分患者可能产生不良反应。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之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药品应当得到全额退款。
在我协会的努力下,由播放广告的广播电台先行承担为消费者退款的责任,之后由广播电台向销售者进行追偿,最终,消费者拿到了药品的全额退款,为表达对我协会的感激之情,送来了这面锦旗。
收到锦旗后,协会工作人员也备受鼓舞,这是消费者对我们工作的高度肯定,今后,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