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局对“北京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01234567890的枣红色蓝圆点上衣”进行了质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情况下,在长春某商厦四楼设立专柜。截止立案时专柜已销售规格型号为01234567890的枣红色蓝圆点上衣20件。
案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处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