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4〕Z27号
当事人名称: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振潮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我局于201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位于怀柔区庙城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建设内容为职工住宅,建筑控制规模约14万平方米。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该项目已于2013年7月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经封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同时”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查办单、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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