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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米、苹果"撞衫"看创意保护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智能设备已经融入了我们的生活。而对于智能设备制造商来说,产品彼此间各种“撞衫”也让原始创新者头疼不已。比如,最近苹果和小米之间关于“抄袭”之争论,让创意如何保护再次成为了热点话题。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意作品,对创意本身并不保护,那么,创新者能够采取怎样的手段来维护辛苦努力得到的创意?除法律手段外,是否还有其他保护尝试?这些均值得深入探讨。

什么是创意?根据词意,创意是创造意识或创新意识的简称,它是指对现实存在事物的理解以及认知所衍生出的一种新的抽象思维和行为潜能。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创意一般具有新颖性、商业价值和先进性这3个特征。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创意成为新产品和新市场诞生的重要途径,好的创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和实惠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为什么要保护创意?从目前来看,创意的法律界定和地位并不明确,它在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受到应有的合理的保护,这样就产生了各个商家互相模仿、互相抄袭的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创意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却找不到保护途径,无疑会对其创作积极性以及对成果的分享意愿造成不利影响。创意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想法,思想的交换会获得双赢。如果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而导致了思想流通的阻塞,甚至思想产生的阻碍,那么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要保护创意的原因。

创意一词由来已久,但纵观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对创意本身并没有一个最佳的保护路径。人们尝试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合同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各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创意,通过寻找能够使用的法条,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概念进行了规定,将9种情形下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予以保护。这9种情形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果某一个创意属于文学口述作品,那么其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再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些情形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笔者认为,该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一个创意能够满足具有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的特征,那么创意人就可以选择采取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虽然上述方法确实能够对创意起到保护作用,但也并非是十全十美的保护路径,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著作权法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的本身;专利权的取得时间较长,其申请条件较高;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狭窄,且权利的限制与创意保护的目的不太相同;合同和商业秘密较为实用,但是合同保护对第三人的约束力较小,并且容易产生大公司在合同中限制自己责任的情况。而商业秘密又较为正式和完整,并且本身就有具体的保密措施,比较而言,创意则大多只是思想雏形,且没有什么保护手段。所以这两种方式还是或多或少会存在实际应用上的问题。

举例来说,对于手机外形、大小、及图案设计的创新,由于并没有类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创意人也无法找到与此对应的权利及法律,并且很多时候连新颖性也较难证明,所以往往不了了之。再例如,现在较火的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和《我们约会吧》,以及之前的《开心辞典》和《幸运52》,也都为创意归属和是否侵权问题争执不下。而在张铁军诉“女子十二乐坊”剽窃一案中,张铁军指责后者在《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中的创意,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虽然最终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但却体现出创意对创意人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创意保护体系的欠缺。

创意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十分必要。由于创意是一种思想,可能是突发灵感,也可能是长时间钻研的成果,在保护方法上,笔者认为,可以构建一个网络平台作为个人创意发表以及人们寻找所需创意的地方,采取随时产生随时发表的方法。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证明自己的创意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可以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意公布保证时效性。有了平台的保证,人们不需要再过多担心自己的创意被别人利用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更加可以让人们不用担心不知道某一领域究竟发展到什么地方,究竟自己所研究的是否已经被人们所知,可以大大减少相同创意的产生。并且,人们搜寻自己所需的创意也更为简单,能够方便安全地进行思想上的交流,加快社会发展的脚步。

当然,构建这样一个平台可能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但是,一旦这样的平台建立并且流畅地运行,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十分可观的。因为这一模式完全可以减少巨大的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减少人们的重复劳动,加强人们对于自主创新的重视,极大地促进创新的产生,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在产生效益的同时,还可以提供巨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人人可以参与。这样的平台在体系成熟之后,工作量会越来越小,并且人们可以熟悉地完成创意的分享和交易过程。笔者相信,到那时,人与人之间会敢于分享,善于分享,乐于分享。(知识产权报 作者 赵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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