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3年位居全球首位。从数量上看,我国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我国的专利纠纷数量也显著增加,且区域分布较不平均。虽然我国许多省区市的中高级人民法院均已设置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但是在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的地区,案件积压情况仍然比较普遍。这都是我国目前专利保护“易攻难守”,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的原因所在。因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可以说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有关政府部门,与立法、司法等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执法具有法律从属性、裁量性和效力先定性等鲜明的特点。总体来说,与司法保护相比,行政执法的覆盖面更广泛,反应更灵活,程序更简便,处理速度和效率更高,能成为司法保护的重要支持和有效补充。
当然,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认为行政主体应当拥有行政强制的权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没有严格的区别,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到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
而在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则普遍认为,在私法领域,仅有法院有权在权利人的意愿下进行司法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应有强制力;在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领域,为尽快实现行政上的任务、确保行政效率、减少对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在司法机关以外,行政机关也应当合法享有强制力,用公权力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施加压力,以此实现义务的履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国家的权力本身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由法律赋予的,所以在公法范围内,行政强制力的行使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增进公共福利的正当性。
与上述两种不同的是,我国在专利权保护领域采取“双轨制”,即在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历史选择。我国专利保护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来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其立足点虽然是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但是着眼点却是提高国家整体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显薄弱,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仅靠司法保护是不足的,必须“两条腿走路”。而且,面对专利纠纷,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干预,在司法成本过高、维权有可能得不偿失的情况下,有些专利权人就有放弃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可能性。此时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政府部门主动进行行政执法,可以有效地填补司法保护可能遗留的空缺,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有很大的价值。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已经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在继续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探索和努力,比如如何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怎样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如何做好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强制的衔接等。
专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符合当前社会具体情况,又要体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因此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专利制度都会有所调整,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这种调整还将不断继续下去。从这个角度来说,专利法的修改没有终点。今后,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司法保护制度的健全、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继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仍将是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必然之选。(知识产权报 作者 徐家力 权鲜枝)